荣盛发展-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修订稿)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19 浏览量:次
股票代码:002146 股票简称:荣盛发展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暨关联 交易预案摘要(修订稿) 交易事项 交易对方/发行对象 荣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融惟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河北中鸿凯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购买资产交易对方 高清 周伟 天津瑞帆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津科启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 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 二〇二三年六月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预案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本人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公司/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公司/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预案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相关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和评估结果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摘要所述本次重组相关事项须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在评价本次交易时,除本预案摘要以及与本预案摘要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认真考虑本预案摘要披露的各项风险因素。投资者若对本预案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交易对方声明 本企业/本人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企业/本人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企业/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企业/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企业/本人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不符合上述要求而给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带来损失,本企业/本人将承担个别及连带的赔偿责任。 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企业/本人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企业/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企业/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八、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方案 释义 本预案摘要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上市公司、公司、荣盛 指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展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暨关联预案摘要、本预案摘要 指 交易预案摘要》控股股东、荣盛控股 指 荣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建设 指 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荣盛创投 指 荣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融惟通 指 北京融惟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鸿凯盛 指 河北中鸿凯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瑞帆 指 天津瑞帆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科启 指 天津科启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交易对方 指 荣盛控股、北京融惟通、中鸿凯盛、天津瑞帆、天津科启、高清、周伟标的公司/荣盛盟固利 指 荣盛盟固利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荣盛控股持有的标的公司 68.39%股份(对应已实缴注册资本 331,668,220.00 元 )、 北京 融惟 通持 有的 标的 公司 3.17%股 份(对 应已实 缴注 册资 本 资本 9,139,220.00 元)、高清持有的标的公司 1.43%股份(对应已实缴注册标的资产 指 资本 6,930,000.00 元)、周伟持有的标的公司 1.02%股份(对应已实缴注册 资本 4,950,000.00 元)、天津瑞帆持有的标的公司 0.50%股份(对应已实缴 注册资本 2,423,732.17 元)、天津科启持有的标的公司 0.06%股份(对应已 实缴注册资本 269,908.87 元)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指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收购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指 配套资金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荣盛发展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定价基准日 指 决议公告日;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过渡期 指 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起至标的资产交割日(含当日)的期间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工商联 指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公司章程》 指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A股 指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元、万元、亿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正文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有差异,此差异因四舍五入造成。 重大事项提示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预案摘要涉及的相关数据尚未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评估机构的审计、评估,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结果及最终交易作价等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结果可能与预案摘要披露情况存在差异,特提请投资者注意。 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预案摘要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一)本次交易方案交易形式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荣盛控股持有的标的公司 68.39%股份(对 应已实缴注册资本 331,668,220.00 元)、北京融惟通持有的标的公司 3.17%股 份(对应已实缴注册资本 15,355,780.00 元)、中鸿凯盛持有的标的公司 1.88% 股份(对应已实缴注册资本 9,139,220.00 元)、高清持有的标的公司 1.43%股交易方案简介 份(对应已实缴注册资本 6,930,000.00 元)、周伟持有的标的公司 1.02%股份 (对应已实缴注册资本 4,950,000.00 元)、天津瑞帆持有的标的公司 0.50%股 份(对应已实缴注册资本 2,423,732.17 元)、天津科启持有的标的公司 0.06% 股份(对应已实缴注册资本 269,908.87 元),并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标的公司的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 价格将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交易价格(不含募集配套 础,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上市公资金金额) 司将与交易对方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对最终交易价格和交 易方案进行确认,并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名称 荣盛盟固利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及储能电池电芯及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交 所属行业 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易标的 符合板块定位 □是□否√不适用 其他(如为拟购 属于上市公司的同行业或上下游 □是 √否 买资产) 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 □是 √否交易性质 构成关联交易 √是 □否 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是 √否 构成重组上市 □是 √否本次交易有无业绩补偿承诺 □有 √无本次交易有无减值补偿承诺 □有 √无其它需特别说明的事项 无 (二)标的资产评估或估值情况交易标 本次拟交易的 基准日 评估方法 评估结果 增值率 交易价格 其他说明的名称 权益比例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交易价格尚未确定,标荣盛盟 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参考上市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固利 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三)本次交易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 向该交易序 交易对方 交易标的名称及权益比例 现金 股份 可转债 其 对方支付号 对价 对价 对价 他 的总对价 标的公司 68.39%股份(对应已实缴 注册资本 331,668,220.00 元) 标的公司 3.17%股份(对应已实缴注 册资本 15,355,780.00 元) 标的公司 1.88%股份(对应已实缴注 册资本 9,139,220.00 元) 标的资 标的资产 产的最 的公司 0.50%股份 (对应已实缴注册 的最终交 资本 2,423,732.17 元) 易价格尚 价格尚 未确定 标的公司 1.43%股份(对应已实缴注 未确定 册资本 6,930,000.00 元) 标的公司 1.02%股份(对应已实缴注 册资本 4,950,000.00 元) 标的公司 0.06%股份(对应已实缴注 册资本 269,908.87 元) (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具体方案股票种类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定价基准日 发行价格 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决议公告日 的 80% 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向该交易对方以发行 股份方式支付的转让对价÷发行价格。若经上述公式计算所得的股份数量为非整数,对 不足一股的部分,交易对方自愿放弃该部分。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数发行数量 量为准。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 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 调整,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量也将随着进行调整。 □是√否(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是否设 置发行 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价格调整方案 调整) 荣盛控股:在本次交易中以标的公司股份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的,本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本次交易完成后, 荣盛控股基于本次交易而享有的上市公司拟送股、转增股本等新增股份,亦遵守相应锁 定期的约定。锁定期届满后,荣盛控股转让和交易上市公司股份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若荣盛控股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承诺 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荣盛控股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 进行相应调整。 中鸿凯盛:在本次交易中以标的公司股份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锁定期安排 36 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 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本次交易完成后,基于本次交易 而享有的上市公司拟送股、转增股本等新增股份,亦遵守相应锁定期的约定。锁定期届 满后,中鸿凯盛转让和交易上市公司股份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则办理。若中鸿凯盛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 监管意见不相符,中鸿凯盛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北京融惟通、天津瑞帆、高清、周伟、天津科启:在本次交易中以标的公司股份认购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 基于本次交易而享有的上市公司拟送股、转增股本等新增股份,亦遵守相应锁定期的约 定。锁定期届满后,转让和交易上市公司股份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办理。若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 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二、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一)募集配套资金安排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 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 发行股份 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亦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募集配套 方式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中国证资金金额 监会作出注册决定的发行数量为准。 发行可转债(如有) 无 发行其他证券(如有) 无 发行股份 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对象 发行可转债(如有) 无 发行其他证券(如有) 无 使用金额占全部募集配套资金 项目名称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金额的比例 本次配套融资所募集资金将用于投入标的公司项目建设、补充标的公司流动资金或偿还债务募集配套 和支付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费用、交易税费等并购整合费用等用途,募集配套资金具体用途资金用途 及金额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债务的比例不超过拟购 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25%或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 50%。募集资金具体用途及金额将在重 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若不能满足上述全部项目资金需要,资金缺口 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位之前,公司若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支 出,在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后,将使用募集配套资金置换已支出的自筹资金。 (二)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票种类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股(A 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 次交易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定价基准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 发行价格 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日 发行期首日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 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拟发 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亦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 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发行数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本次 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发行价格。若经上述公式计算的具体发行数量为非整数,则不足一股的 应当舍去取整。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是否设置 □是√否(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发行价格 除息、除权行为,则发行股份数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案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认购方所认购的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内不得转让。自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至该等股份解禁之日止,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募集锁定期安 配套资金发行股份而享有的公司拟送股、转增股本等新增股份,亦遵守相应锁定期的约定。排 锁定期届满后,发行对象转让和交易公司股份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则办 理。若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 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发行对象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三、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重大资产重组、重组上市 (一)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的审计及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估值及定价尚未确定。本次交易预计未达到《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对于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认定,公司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详细分析和披露。 本次交易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中,荣盛控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鸿凯盛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公司,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鉴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关联交易事项经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相关关联交易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为荣盛控股,实际控制人为耿建明先生;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荣盛控股,实际控制人仍为耿建明先生,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与销售。近年来,由于经济环境及行业形势的双重影响,公司面临一定的经营压力。因此,公司主动谋求业务转型升级,布局新能源业务。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新能源业务将成为公司主营业务之一。本次交易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科技创新发展潜力,增强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核心竞争力,为公司未来业务转型升级奠定坚实基础。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标的公司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及交易价格尚未确定。因此,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尚无法准确计算。对于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动的具体情况,上市公司将在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完成后进行测算,并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根据目前的交易方案,本次交易对方之一为公司控股股东荣盛控股,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预计均不会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变更。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最终完成,尚无法对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进行准确定量分析,具体财务数据将以审计、评估结果为准。上市公司将在本预案摘要公告后尽快完成审计、评估工作并再次召开董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并在重组报告书中详细分析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具体影响。五、本次交易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一)已履行完毕的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如下: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如下:适用)。 上述批准或审核通过均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以及最终取得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六、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承诺主体 承诺类型 主要内容 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公司/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 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保证为本 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 法律责任。上市公司 关于提供信及 其 董 息真实性、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事、监事、 准确性和完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连带高级管理 整性的声明 赔偿责任。人员 与承诺函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 司/本人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 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 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承诺主体 承诺类型 主要内容 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 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本人承诺锁定 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本公司、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本次交易涉 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 关于不存在 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 内幕交易行 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为的承诺函 任的情形。本公司、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期间,本人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上市公司 关于在本次董事、监 资产重组期 市公司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事和高级 间减持计划管理人员 的承诺函 的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承担全部法 律责任。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重要承诺承诺主体 承诺类型 主要内容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 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 有关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关于提供信 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上市公司 息真实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际控制 准确性和完 3、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人 整性的声明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 与承诺函 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 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 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 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 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 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 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承诺主体 承诺类型 主要内容 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 益,原则性同意本次交易。荣盛控股 仓、法院强制执行等可能出现的被动减持外,不减持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 市公司股份,亦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所作出的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承担 全部法律责任。 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 关于本次交 股东的利益,原则性同意本次交易。 易的原则性 意见及重组荣盛建设 仓、法院强制执行等可能出现的被动减持外,不减持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 期间股份变 市公司股份,亦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动的承诺函 所作出的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承担 全部法律责任。 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 股东的利益,原则性同意本次交易。荣盛创投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所作出的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承担 全部法律责任。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作为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上市公司 关于不存在 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实际控制 内幕交易行 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做出人 为的承诺函 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存在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三)交易对方作出的重要承诺承诺主体 承诺类型 主要内容 关于提供信 1、本企业/本人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企业/本人交易对方 息真实性、 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承诺主体 承诺类型 主要内容 准确性和完 证言等)。本企业/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 整性的声明 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 与承诺函 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 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企业/本人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不符合上述 要求而给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带来损失,本企业/本人将承担个别及连带的赔偿责 任。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企 业/本人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 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 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企业/本人的身 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 本企业/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 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本人承诺锁定股 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司合法拥有标的公司相应的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本公司已经依法对 标的公司履行法定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本公司作为 其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或其他影响其合法存续、正常经营的情 况。 纷,不存在以信托、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等方式持有标的资产的情形;除本 公司持有的标的公司 134,659,200 股股份存在质押外,标的公司股权不存在其他 质押或冻结的情形,本公司保证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本次交易的报告书荣盛控股 关于标的资 (草案)之前解除前述股权质押,并保证质押解除后维持该状态持续至标的资产 产权属的承 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或本次交易终止之日(以较早的日期为准),资产过户或转 诺函 移不存在法律障碍,不影响本次交易的交割以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 的实际控制权。 户手续,在此过程中造成的纠纷,均由本公司承担责任。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和证券服务机构造成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北京融惟 1、标的公司系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企通、中鸿 业/本人合法拥有标的公司相应的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本企业/本人凯盛、天 已经依法对标的公司履行法定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承诺主体 承诺类型 主要内容津瑞帆、 本企业/本人作为其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或其他影响其合法存高清、周 续、正常经营的情况。伟、天津 2、本企业/本人为标的资产的最终和真实所有人,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权科启 属纠纷,不存在以信托、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等方式持有标的资产的情形; 标的公司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不影 响本次交易的交割以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本企业/ 本人保证前述状态持续至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或本次交易终止之日(以 较早的日期为准)。 割过户手续,在此过程中造成的纠纷,均由本企业/本人承担责任。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和证券服务机构造成损 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以标的公司股份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 起 36 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 协议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本次交易完成 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 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 长至少 6 个月。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荣盛控股 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 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不转让本公司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本次 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基于本次交易而享有的上市公司拟送股、转增股本等新增股 份,亦遵守相应锁定期的约定。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转让和交易上市公司股份 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若本公司基于本次交 易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根 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关于股份锁 定期的承诺 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以标的公司股份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 函 起 36 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 协议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本次交易完成 后,本公司基于本次交易而享有的上市公司拟送股、转增股本等新增股份,亦遵中鸿凯盛 守相应锁定期的约定。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转让和交易上市公司股份将依据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若本公司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 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 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本企业/本人在本次交易中以标的公司股份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发行结北京融惟 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本人基于本通、天津 次交易而享有的上市公司拟送股、转增股本等新增股份,亦遵守相应锁定期的约瑞帆、高 定。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人转让和交易上市公司股份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清、周伟、 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若本企业/本人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股份天津科启 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企业/本人将根据相关承诺主体 承诺类型 主要内容 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本企业、本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如为公司,则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如为合伙企业,则包括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管理人员)、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主体控制的企业作为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荣 盛 控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主体,股、中鸿 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凯盛、北 未结案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京 融 惟 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本企业、本企业的通、天津 主要管理人员(如为公司,则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为合伙企业,瑞帆、天 关于不存在 则包括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管理人员)、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上津科启 内幕交易行 述主体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为的承诺函 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 情形。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作为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 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高清、周 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做出伟 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存在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四)标的公司作出的重要承诺承诺主体 承诺类型 主要内容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 完整、合法、有效。 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关于提供资 料真实性、 构提供了本公司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标的公司 准确性和完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 整性的承诺 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 函 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诺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规定,及时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承诺主体 承诺类型 主要内容 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本次交易涉 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 关于不存在 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 内幕交易行 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为的承诺函 任的情形。本公司、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七、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荣盛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荣盛建设和荣盛创投就本次重组原则性意见如下: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原则性同意本次交易。八、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方案首次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减持计划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自本次重组方案首次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荣盛控股承诺:自本次重组预案公告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除因质权人平仓、法院强制执行等可能出现的被动减持外,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荣盛建设承诺:自本次重组预案公告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除因质权人平仓、法院强制执行等可能出现的被动减持外,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荣盛创投承诺:自本次重组预案公告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方案首次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次交易中,自上市公司本次交易重组预案公告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九、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主要采取如下安排和措施,以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切实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及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本预案摘要披露后,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 (二)确保本次交易公平、公允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将聘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以确保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公允、公平,定价过程合法合规,不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 (三)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安排 未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重组相关议案时,上市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供网络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以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股东可以参加现场投票,也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 (四)其他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措施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市公司将及时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五)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其相关填补措施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标的公司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最终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及评估结果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待本次重组审计与评估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董事会将对本次重组是否摊薄即期回报进行分析,存在摊薄当期每股收益情形的,将制定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要求相关承诺主体出具承诺并将该等事项形成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将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该等事项。十、待补充披露的信息提示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标的公司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预估值尚未确定,本预案摘要中有关标的公司的财务数据、经营业绩描述仅供投资者参考之用,最终数据以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准。标的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资产评估情况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重大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此次交易时,除本预案摘要的其他内容和与本预案摘要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一)交易审批与实施风险 本次交易尚需满足多项条件后方可实施,具体请见本预案摘要“重大事项提示”之“五、本次交易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次交易能否最终成功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本次交易可能暂停、终止或取消的风险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标的公司的审计、评估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方案尚需基于审计、评估结果,以及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的尽职调查结论最终确定,并经上市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深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注册等程序,本次交易从预案披露日至完成交易仍需要一定时间。 在上述各项工作过程中,交易各方商务谈判情况、资本市场情况、标的公司情况等均可能会发生变化,从而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此外,在本次交易审核和注册过程中,监管机构的审核或注册要求也可能对交易方案产生影响。交易各方可能需根据情况变化以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完善交易方案,如交易各方无法就完善交易方案的措施达成一致,则本次交易存在暂停、中止或终止的可能。亦存在无法通过审核或注册同意而终止的可能。 此外,在本次重组的筹划及实施过程中,交易双方已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如在未来交易进程中出现相关主体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等情形,仍可能导致本次重组的暂停或终止。 本次交易还可能存在目前不可预知的其他风险,导致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审计、评估等工作尚未完成的风险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预案摘要引用的标的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经营业绩存在后续调整的可能。相关审计、评估数据应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为准。标的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结果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四)配套资金未足额募集的风险 公司本次交易拟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作价的 100%且发行股份数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由于公司股价受二级市场波动及投资者预期的影响,同时,募集配套资金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因此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存在不能获得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募集金额不足乃至募集失败的风险。若出现上述情况,将可能对公司的资金使用和财务状况产生影响,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五)业务整合及转型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将包括房地产开发业务和新能源电池制造业务,上市公司在确保目前存量房地产开发业务平稳有序交付的基础上,将全力推进新能源业务,实现业务转型升级。但由于标的公司涉及的新能源业务与上市公司原有的房地产开发业务在经营模式、客户群体、盈利模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上市公司也将面临经营管理方面的挑战。虽然上市公司已就后续的整合管控进行了安排和规划,但上市公司能否通过整合保证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的控制力并保持标的资产的竞争力、充分发挥整合效应、完成业务转型具有不确定性,本次交易存在业务整合及转型风险。二、标的公司经营相关的风险 (一)宏观经济及产业政策风险 新能源汽车的需求量受新能源汽车新车型开发及改型换代周期的影响,因此标的公司的业务发展与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息息相关。当宏观经济处于上行阶段时,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迅速,新能源汽车消费活跃;反之当宏观经济处于下行阶段时,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放缓,新能源汽车消费受阻。宏观经济的周期性波动会对新能源汽车消费市场产生重要影响,进而对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要影响。 虽然近年新能源汽车的产销量保持了较为高速的增长,但是有关政府部门亦陆续出台了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退坡的相关政策文件。整体来看,近年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呈现平稳退坡的态势,且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已于 2022 年 12月 31 日终止。随着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终止,行业内整体降本需求进一步增加,成本将成为下游客户更加重要的考量因素。此外,购置补贴的终止或将引起新能源汽车企业上调相关车型的售价,该行为可能对市场需求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近年来,随着国家政策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支持以及下游需求的增长,大量资本涌入锂离子电池行业,同时陆续有上游资源类企业和下游新能源汽车企业向锂离子电池环节延伸,从而使得锂离子电池行业竞争加剧,乃至出现结构性产能过剩的局面。受大量资本涌入的影响,国内锂离子电池行业的企业众多,中小企业同质化竞争激烈,无序扩张扰乱了行业正常竞争秩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个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如果荣盛盟固利不能在市场竞争中通过提高产品技术、产品质量来提高自身产品认可度,形成竞争优势,将面临销售增长放缓甚至下滑的风险,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三)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锂离子电池的原材料主要包括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隔膜和电解液等。受大宗商品价格变动和市场供需关系等影响,标的公司原材料尤其是正极材料价格波动较大。如果原材料价格出现长期大幅波动,将会对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 (四)技术进步与迭代风险 近年来,动力电池行业整体的技术水平和工艺水平持续提升,电池能量密度、工作温度范围、充电效率、安全性、循环寿命等性能持续改进。但是,目前动力电池的性能水平仍然未能完全满足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的需求,相关企业、高校、研究机构仍在积极开展下一代动力电池技术的研究,包括固态电池、富锂锰基、钠离子电池、氢燃料电池等。如果未来动力电池技术发生突破性变革使得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动力电池产品类型发生迭代,而标的公司未能及时掌握新技术并将其应用于相关产品,则可能会对标的公司的市场地位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五)部分标的资产存在质押的风险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荣盛控股所持有的标的公司部分股份尚存在质押,其已承诺在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本次重组的报告书(草案)之前解除前述股权质押,并保证质押解除后维持该状态持续至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或本次交易终止之日(以较早的日期为准)。虽然荣盛控股已就上述股权质押事宜出具了相应承诺,但仍存在该等质押无法解除,或解除时间晚于预期的风险。 如上述股权质押未及时予以解除,或出质人与质权人无法就解除质押事宜协商一致,荣盛控股承诺自愿接受上市公司董事会依据相关规定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的调整,并将该等股份项下表决权无偿授予给上市公司,直至该等股份转让给上市公司为止。上述调整不会影响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不会对本次收购形成实质性障碍,但可能导致本次交易发生重大调整。 此外,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次交易的尽职调查工作仍在持续进行中。标的公司的资产可能存在权属瑕疵的风险,可能给标的公司的资产完整性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利影响,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六)标的公司持续亏损风险万元,持续亏损主要系营运资金不足导致产能未能充分释放,营业成本中折旧摊销产生的制造费用占比较高,期间费用支出较高所致。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与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景气程度密切相关。如果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的认可度无法提高,可能导致新能源汽车的需求出现变化,进而影响新能源汽车整车厂商对动力电池的需求,从而对公司客户开拓产生不利影响或导致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整合效果不佳,均会对标的公司未来生产经营和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标的公司仍存在持续亏损的风险。 (七)标的公司诉讼仲裁风险 截至 2022 年末,标的公司存在未决诉讼和仲裁,但不存在对标的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标的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相应进行了预计负债的计提。但上述诉讼主审机关尚未作出最终判决或裁定,标的公司最终需要承担的赔偿金额可能超过预期,且不排除在未来经营过程中,标的公司因同类或其他情形而引发其他诉讼、仲裁或法律纠纷,进而对标的公司的经营造成一定程度负面影响的可能,标的公司存在诉讼仲裁风险。 (八)标的公司债务违约及流动性不足风险 截至 2022 年末,标的公司不存在银行借款、商业保理以及融资租赁等债务违约情况,公司目前正在积极与金融机构接洽拓宽融资渠道,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水平。2021 年末和 2022 年末,标的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7,938.99 万元和 9,199.35 万元,实现由负转正。但若未来标的公司经营不及预期或融资渠道受阻,标的公司无法及时补充流动资金和加快应收账款按时回款,不能确保营运资金运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将导致流动资金周转困难,甚至出现债务违约情形,进而给标的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标的公司存在债务违约及流动性不足的风险。三、其他风险 (一)股价波动风险 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公司的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还受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控、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出现波动。此外,由于公司本次交易需要有关部门审批,且审批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在此期间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中股票价格波动导致的投资风险。 (二)不可抗力风险 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不可控因素可能会对本次交易造成不利影响,影响本次交易的进程及上市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不排除未来包括但不限于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不可控因素为本次交易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及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近年来,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和修订了《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文件,鼓励上市公司进行市场化重组。 因此,通过本次重组,公司能够响应国家政策号召,借助资本市场快速实现优质资产注入,实现向新能源领域的转型,从而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自 2016 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被首次提出以来,“房住不炒”已成为中央经济政策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基本定调。同时,受外部市场环境以及房地产行业整体下行等因素影响,“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已成为房地产行业的首要目标。 为进一步支持上市公司发展,维护资本市场稳定,2022 年 4 月,中国证监会、国资委、全国工商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通知》,其中对于房地产行业提出,坚持“房住不炒”,依法依规支持上市房企积极向新发展模式转型。2022 年 12 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针对房地产行业再次提出, “要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扎实做好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各项工作,满足行业合理融资需求,推动行业重组并购,有效防范化解优质头部房企风险,改善资产负债状况。要因城施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问题,探索长租房市场建设。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推动房地产业向新发展模式平稳过渡。”伴随着中国房地产行业从“增量时代”向“存量时代”转变,在贯彻落实国家“保交楼、保民生”战略指示的同时,转型探索新发展模式将成为房地产行业的重要发展趋势。 近年来,为了改善全球气候变暖、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全球能源正加速向低碳化、无碳化方向演变,发展清洁能源已成为全球能源转型的重要趋势。同时,受地缘政治和能源危机影响,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能源安全以及能源独立的重要性,能源转型已经成为国家间的新型竞争,是推动国家未来经济增长的重要抓手。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 2030 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 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双碳”目标体现了中国践行绿色低碳发展的决心。2021 年 10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要求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加快推进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到 2025 年、2030 年和 2060 年我国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分别达到 20%左右、25%左右和 80%以上。在国家“双碳”目标背景下,新能源电池作为新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 近年来,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政策大力支持我国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随着政策体制的不断完备,产业规模的持续扩大,技术水平的显著提升以及配套环境的日益优化,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新能源汽车市场,在技术发展方面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在政策和市场的双重作用下,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公布数据,2022 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达到 688.7 万辆,同比增长 93.4%。国际能源署 IEA 发布的《2023 年全球电动汽车展望报告》显示,2022 年全球电动汽车销售超过了 1,000 万辆,2023 年其销售量有望再增加 35%,达到 1,400 万辆。 从细分领域来看,新能源商用车主要包括客车、轻卡、中重卡、重卡及各类工程机械车。应用场景主要集中在道路运输、城配物流、矿山挖运等领域。相对于乘用车,商用车的运行线路与区域更为固定,对电池容量需求明确,且更便于跟踪和维护。同时,工程机械车在封闭的隧道、高原和矿山等一些特殊的作业环境中,相对于传统燃油车具备经济高效、低噪声、低排放、能量来源多样化等优势。 根据相关研究报告显示,2022 年我国新能源商用车产量为 34.23 万辆,同比增长 81.48%,销量为 33.82 万辆,同比增长 78.89%,渗透率为 10.2%,相较于新能源乘用车 27.8%的渗透率,具备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其中,在货车领域,伴随着国家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应用政策的加速推进以及换电模式的兴起,我国新能源货车市场需求加速放量,2022 年销量达 23.48 万辆,同比增长 122.2%,渗透率达 8.1%;在客车领域,2022 年我国新能源客车销量为 10.34 万辆,同比增长 24.0%,其渗透率达 25.3%,较 2021 年提升了 8.8 个百分点;此外,重型货车增长突出,中汽协数据显示,2022 年期间我国共销售 6405 辆新能源重型货车,实现 2.5 倍增幅,成为 2022 年增长速度最快的细分新能源商用车领域。 在新能源商用车产销量增长的带动下,2022 年新能源商用车动力电池装车量达 33,404.8MWh,同比增长 49.6%。未来随着利好政策继续出台、技术进一步取得突破及全国换电网络布局的完善,我国新能源商用车将迎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渗透率将持续提升,动力电池装车量亦实现大幅提升。 新型储能是指除抽水蓄能以外的新型储能技术,包括新型锂离子电池、液流电池、飞轮、压缩空气、氢(氨)储能、热(冷)储能等。新型储能具备建设周期短、选址灵活、调节能力强的特点,可在风电、光伏大发时或者用电低谷时充电,风电、光伏出力小或者用电高峰时放电,既能平滑不稳定的光伏发电和风电,也能配合常规火电、核电等电源,为电力系统运行提供调峰调频等辅助服务。新型储能可以实现削峰填谷以及调频、调压等功能,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提高发电利用小时数,有效解决“弃风弃光 1”问题并提高电站收益,是建设新 “弃风弃光”指风能,太阳能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电量并未接入电网,而是被浪费的状况型电力系统、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装备基础和关键支撑技术,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支撑,是新能源开发规模快速增加、负荷峰谷差持续拉大背景下,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必然需求。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目标到 2025 年,实现新型储能从商业化初期向规模化发展转变。到 2030 年,实现新型储能全面市场化发展。2022 年 2 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向规模化、产业化、市场化发展。在相关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下,我国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提速明显。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数据,截至 2022 年底,全国已投运新型储能项目装机规模达 870 万千瓦,平均储能时长约 2.1 小时,比 2021 年底增长 110%以上。国务院印发的《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显示,到 2025 年,中国新型储能装机容量将达 30GW。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与销售。近年来,由于经济环境及行业形势的双重影响,主营业务面临业绩下滑的经营压力。面对危机,公司主动谋求新发展,注入优质资产实施战略转型升级。 标的公司是我国较早一批从事新能源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储能用锂离子电池及锂离子电池关键材料的研发和产业化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多年来的积累,已成功开发出高功率型、高能量型、能量功率兼顾型的产品,覆盖三元、磷酸铁锂、锰酸锂、钛酸锂等化学体系,并实现新能源商用车全系列动力电池解决方案覆盖,在商用车市场拥有较高占有率。同时,标的公司培育了优秀的人才队伍,形成了多项核心技术,并承担了包括国家“十三五”高比功率长寿命动力电池技术重点研发计划、国家“十四五”兆瓦时级本质安全固态锂离子储能电池技术重大科技专项、国家 863 计划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项目、国家发改委 3 亿安时锂离子动力电池项目在内的多项国家级、各部委级科研项目,其中“十四五”兆瓦时级本质安全固态锂离子储能电池技术重大科技专项应用于储能领域。 新能源行业属于国家大力支持的战略性产业,拥有良好的未来发展前景,通过本次交易,荣盛发展将开启从传统房地产开发业务向新能源领域的转型。在确保目前存量房地产开发业务平稳有序交付的基础上,荣盛发展未来将全力推进新能源业务,重点聚焦荣盛盟固利当前具有行业优势地位的商用车高功率电池领域以及具有坚实技术储备和广阔发展前景、尚处于“蓝海”市场阶段的储能电池领域。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总体竞争能力以及潜在盈利能力,为公司未来争取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积极利用自身在组织架构、公司治理等方面的经验运用至标的公司的经营管理中,进一步提高其管理效率,标的公司也将依托上市公司平台实现与资本市场的对接,通过上市公司获得更为丰富的融资渠道,增强自身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公司会将标的公司纳入整体战略发展规划当中,整合旗下地产、物业、康旅等板块,结合标的公司业务,探索在发电、储能、调频、充电、换电等方面的新经营模式,为公司带来新的收入和利润增长点,提升上市公司整体的资产质量和潜在盈利能力。二、本次交易方案概况 本次交易包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本次配套融资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生效为前提条件;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具体方案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 76.44%股权(对应已实缴注册资本 370,736,861.04 元),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标的公司 对应标的公司序号 交易对方 股权比例(%) 实缴出资额(元) 合计 76.44 370,736,861.04 本次交易完成后,荣盛盟固利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经各方友好协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确定为 1.36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与交易对方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对最终交易价格和交易方案进行确认,并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二)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亦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最终的发行数量及发行价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确定。 本次配套融资所募集资金将用于标的公司项目建设、补充标的公司流动资金或偿还债务和支付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费用、交易税费等并购整合费用等用途,募集配套资金具体用途及金额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债务的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25%或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 50%。募集资金具体用途及金额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配套融资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若不能满足上述全部项目资金需要,资金缺口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位之前,公司若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支出,在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后,将使用募集配套资金置换已支出的自筹资金。三、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重大资产重组、重组上市 (一)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的审计及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估值及定价尚未确定。本次交易预计未达到《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对于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认定,公司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详细分析和披露。 本次交易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中,荣盛控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鸿凯盛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公司,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鉴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关联交易事项经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相关关联交易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为荣盛控股,实际控制人为耿建明先生;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荣盛控股,实际控制人仍为耿建明先生,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四、本次交易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一)已履行完毕的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如下: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如下:适用)。 上述批准或审核通过均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以及最终取得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与销售。近年来,由于经济环境及行业形势的双重影响,公司面临一定的经营压力。因此,公司主动谋求业务转型升级,布局新能源业务。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新能源业务将成为公司主营业务之一。本次交易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科技创新发展潜力,增强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核心竞争力,为公司未来业务转型升级奠定坚实基础。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标的公司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及交易价格尚未确定。因此,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尚无法准确计算。对于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动的具体情况,上市公司将在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完成后进行测算,并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根据目前的交易方案,本次交易对方之一为公司控股股东荣盛控股,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预计均不会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变更。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最终完成,尚无法对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进行准确定量分析,具体财务数据将以审计、评估结果为准。上市公司将在本预案摘要公告后尽快完成审计、评估工作并再次召开董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并在重组报告书中详细分析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具体影响。六、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承诺主体 承诺类型 主要内容 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公司/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 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保证为本 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上市公司 关于提供信 法律责任。及 其 董 息真实性、 2、本公司/本人保证关于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事、监事、 准确性和完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高级管理 整性的声明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连带人员 与承诺函 赔偿责任。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 司/本人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 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承诺主体 承诺类型 主要内容 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 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 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本人承诺锁定 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本公司、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本次交易涉 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 关于不存在 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 内幕交易行 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为的承诺函 任的情形。本公司、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期间,本人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上市公司 关于在本次董事、监 资产重组期 市公司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事和高级 间减持计划管理人员 的承诺函 的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承担全部法 律责任。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重要承诺承诺主体 承诺类型 主要内容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 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 有关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关于提供信 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上市公司 息真实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际控制 准确性和完人 整性的声明 3、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与承诺函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 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 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 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 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 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 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承诺主体 承诺类型 主要内容 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 益,原则性同意本次交易。荣盛控股 仓、法院强制执行等可能出现的被动减持外,不减持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 市公司股份,亦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所作出的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承担 全部法律责任。 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 关于本次交 股东的利益,原则性同意本次交易。 易的原则性 意见及重组荣盛建设 仓、法院强制执行等可能出现的被动减持外,不减持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 期间股份变 市公司股份,亦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动的承诺函 所作出的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承担 全部法律责任。 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 股东的利益,原则性同意本次交易。荣盛创投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所作出的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承担 全部法律责任。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作为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上市公司 关于不存在 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实际控制 内幕交易行 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做出人 为的承诺函 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存在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三)交易对方作出的重要承诺承诺主体 承诺类型 主要内容交易对方 关于提供信 1、本企业/本人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企业/本人承诺主体 承诺类型 主要内容 息真实性、 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 准确性和完 证言等)。本企业/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 整性的声明 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 与承诺函 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 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企业/本人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不符合上述 要求而给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带来损失,本企业/本人将承担个别及连带的赔偿责 任。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企 业/本人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 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 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企业/本人的身 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 本企业/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 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本人承诺锁定股 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司合法拥有标的公司相应的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本公司已经依法对 标的公司履行法定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本公司作为 其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或其他影响其合法存续、正常经营的情 况。 纷,不存在以信托、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等方式持有标的资产的情形;除本 公司持有的标的公司 134,659,200 股股份存在质押外,标的公司股权不存在其他 质押或冻结的情形,本公司保证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本次交易的报告书荣盛控股 关于标的资 (草案)之前解除前述股权质押,并保证质押解除后维持该状态持续至标的资产 产权属的承 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或本次交易终止之日(以较早的日期为准),资产过户或转 诺函 移不存在法律障碍,不影响本次交易的交割以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 的实际控制权。 户手续,在此过程中造成的纠纷,均由本公司承担责任。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和证券服务机构造成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北京融惟 1、标的公司系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企通、中鸿 业/本人合法拥有标的公司相应的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本企业/本人承诺主体 承诺类型 主要内容凯盛、天 已经依法对标的公司履行法定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津瑞帆、 本企业/本人作为其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或其他影响其合法存高清、周 续、正常经营的情况。伟、天津 2、本企业/本人为标的资产的最终和真实所有人,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权科启 属纠纷,不存在以信托、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等方式持有标的资产的情形; 标的公司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不影 响本次交易的交割以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本企业/ 本人保证前述状态持续至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或本次交易终止之日(以 较早的日期为准)。 割过户手续,在此过程中造成的纠纷,均由本公司承担责任。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和证券服务机构造成损 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以标的公司股份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 起 36 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 协议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本次交易完成 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 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 长至少 6 个月。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荣盛控股 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 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不转让本公司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本次 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基于本次交易而享有的上市公司拟送股、转增股本等新增股 份,亦遵守相应锁定期的约定。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转让和交易上市公司股份 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若本公司基于本次交 易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根 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关于股份锁 定期的承诺 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以标的公司股份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 函 起 36 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 协议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本次交易完成 后,本公司基于本次交易而享有的上市公司拟送股、转增股本等新增股份,亦遵中鸿凯盛 守相应锁定期的约定。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转让和交易上市公司股份将依据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若本公司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 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 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本企业/本人在本次交易中以标的公司股份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发行结北京融惟 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本人基于本通、天津 次交易而享有的上市公司拟送股、转增股本等新增股份,亦遵守相应锁定期的约瑞帆、高 定。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人转让和交易上市公司股份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清、周伟、 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若本企业/本人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股份天津科启 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企业/本人将根据相关承诺主体 承诺类型 主要内容 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本企业、本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如为公司,则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如为合伙企业,则包括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管理人员)、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主体控制的企业作为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荣 盛 控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主体,股、北京 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融惟通、 未结案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天 津 瑞 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本企业、本企业的帆、天津 主要管理人员(如为公司,则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为合伙企业,科启 关于不存在 则包括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管理人员)、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上 内幕交易行 述主体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为的承诺函 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 情形。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作为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 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高清、周 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做出伟 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存在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四)标的公司作出的重要承诺承诺主体 承诺类型 主要内容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 完整、合法、有效。 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关于提供资 料真实性、 构提供了本公司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标的公司 准确性和完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 整性的承诺 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 函 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诺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规定,及时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承诺主体 承诺类型 主要内容 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本次交易涉 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 关于不存在 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 内幕交易行 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为的承诺函 任的情形。本公司、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本页无正文,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之盖章页)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