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新能-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19 浏览量:次
证券代码:301327 证券简称:华宝新能 公告编号:2023-039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华宝新能”)《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16 日,向符合条件的 111 名激励对象授予 270.58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华宝新能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计划授出 获授限制性股 占目前股本 姓名 职务 国籍 限制性股票总 票数量(万股) 总额的比例 数的比例外籍激励对象 LIANG YUANXI 核心管理人员 新加坡 52.01 15.38% 0.42% ANSON YANZHAO 核心管理人员 美国 8.67 2.56% 0.07% WANG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共 109 人) 预留部分 67.64 20.00% 0.54% 合计 338.22 100.00% 2.71%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文所指“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期间的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期间将根据修改后的相关规定执行。两类,公司为 A、B 类激励对象分别设置了不同的归属安排,具体安排如下: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期限和归属比例安排具体如下: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A 类激励对象为公司 2022 年 1 月 1 日前入职的员工,该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第一个归属期 30% 应部分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第二个归属期 30% 应部分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第三个归属期 40% 应部分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B 类激励对象为公司 2022 年 1 月 1 日后入职的员工,该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第一个归属期 30% 应部分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第二个归属期 30% 应部分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第三个归属期 40% 应部分授予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2)公司在预留部分授予前,将根据预留激励对象的入职时间不同,将预留部分激励对象进行划分 A、B 两类激励对象(具体入职时间要求公司将根据届时安排制定),其各自的归属安排如下: A 类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第一个归属期 30% 应部分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第二个归属期 30% 应部分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第三个归属期 40% 应部分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B 类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第一个归属期 30% 应部分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第二个归属期 30% 应部分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第三个归属期 40% 应部分授予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各归属期内,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办理归属登记;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限制性股票归属考核条件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第一个归属期 以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公司 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第二个归属期 以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公司 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7%第三个归属期 以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公司 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5%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如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3 年三季度报告公告前授出,则预留部分的业绩考核年度以及业绩考核目标要求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如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3年三季度报告公告后授出,则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第一个归属期 以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公司 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7%第二个归属期 以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公司 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5%第三个归属期 以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公司 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7%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按作废失效处理。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激励对象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核评级,并依照激励对象考核评级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标准系数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评结果 S A B C D 标准系数 1.0 0 如果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标准系数。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3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二)2023 年 5 月 31 日至 2023 年 6 月 9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及有关部门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 年 6 月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3 年 6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时授权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四)2023 年 6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且发表了意见。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满足情况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3 年 6 月 16 日 (二)首次授予数量:270.58 万股 (三)首次授予人数:111 人 (四)授予价格:40.12 元/股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限制性股 占首次授予权 占目前股本 姓名 职务 国籍 票数量(万股) 益总量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外籍激励对象 LIANG YUANXI 核心管理人员 新加坡 52.01 19.22% 0.42% ANSON YANZHAO 核心管理人员 美国 8.67 3.20% 0.07% WANG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共 109 人) 合计 270.58 100% 2.17%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其获授权益数量与公司 六、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16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万股限制性股票。 七、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八、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九、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首次授予 总费用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总量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首次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十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人数、数量及价格以及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本次授予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后认为,华宝新能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的确定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华宝新能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三、备查文件 (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五)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六)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