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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熊电器-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3年6月)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20 浏览量: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中国·佛山     二〇二三年六月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薪酬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体现薪酬与公司规模和业绩目标关联的原则;  (二)遵循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履行责任义务相符;  (三)遵循公司长远发展目标,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遵循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制度制定及实施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及财务部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标准  第六条 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8万元(含税); (二)非独立董事不以董事职务领取津贴,如在公司任职,按其在公司担任的岗位及岗位职责确定薪酬标准,按照岗位经营业绩结果核发薪酬。     第七条 监事薪酬 监事津贴为每人每年8万元(含税),如在公司任职,按其在公司担任的岗位和业绩结果核发薪酬。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工资、绩效考核收入两部分组成,其中工资由公司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考核收入与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个人履职情况挂钩。     第九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差旅费、培训等按《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及调整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及监事津贴按月发放,在公司担任经营职务的董事、监事薪酬发放时间根据公司内部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考核周期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在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发放;在公司担任经营职务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将减少或者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通胀水平、公司盈利状况、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等方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订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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