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瑞电材-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20 浏览量:次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地核查,现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晓强(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庆丰(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 明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