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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熊电器-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6月)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20 浏览量: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中国·佛山 二〇二三年六月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公司监事会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代表全体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以及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实施监督,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监事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监事会的各项规定,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并监督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及勤勉义务。  第四条 监事任职资格  (一)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1)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者;  (2)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被解除者;  (3)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三)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 监事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监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二)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监事应当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监督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将监督权转授他人行使。  (四)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五)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任期以当选之日起至任期届满为止。监事任期届满前,公司股东大会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公司职工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监事选举产生。表监事的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八条 监事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更换。议职工监事产生机构撤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1)监事不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的;  (2)监事在任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监事职责的;  (3)监事违反本规则规定的监事义务或因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第九条 辞职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余任/前任监事应当尽快建议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代会或者其他形式,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的忠实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六个月内仍然有效。  除因上述情形导致的监事撤换、辞职或任期届满,任何监事不得擅自离职。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监事会组成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职权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廉洁自律,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情况。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监事会会议;  (2)监督、检查监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3)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4)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文件,并报送其他监事;  (5)代表监事会行使职权;  (6)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工作,递交提案;  (7)代表监事会负责与公司内外联系协调工作;  (8)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推举一名监事代其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监事会职权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 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享有知情权;  (六)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 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 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 《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提前 5 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应当提前 3 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六条 会议出席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 1/2 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如出席会议的监事不足监事总人数的 1/2,则监事会会议延期至有 1/2 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召开方式  监事会议事方式分为现场出席开会方式和通讯方式。     第十八条 决议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表决方式  监事会的表决为记名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 1 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一条 以法律、《公司章程》为准  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解释权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生效、修改和废止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本规则的修改、补充或废止由股东大会决定。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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