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锐股份- 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20 浏览量:次
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上市公司名称: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中锐股份股票代码:002374收购人名称:苏州睿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址:苏州工业园区唯正路 8 号通讯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767 弄 2 号 6 层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六月 收购人声明 一、本收购报告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收购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收购人在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本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尚需履行的程序包括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关于免于收购人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议案),以及深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次收购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收购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及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收购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收购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承诺本收购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简称 含义收购人、苏州睿畅 指 苏州睿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上市公司、中锐股份 指 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锐控股 指 中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报告书摘要、本报告书摘要 指 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 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指发行 A 股股票的行为 苏州睿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拟以现金方式认购山东中本次收购 指 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A 股股票的行为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准则 16 号》 指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指 签署的《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睿畅投合同》、《股份认购合同》 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除特别说明外,本报告书中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 苏州睿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17 年 10 月 27 日经营期限 无固定期限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唯正路 8 号注册资本 26,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 钱建蓉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94MA1T6E17XM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经营范围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通讯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767 弄 2 号 6 层 二、收购人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钱建蓉 贡明 田洪雷 茹雯燕 中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睿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三、收购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中锐控股持有收购人 100%股权,系收购人之控股股东;钱建蓉持有中锐控股 80%股权,系收购人之实际控制人。中锐控股及钱建蓉基本情况如下: (一)中锐控股公司名称 中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2 年 8 月 8 日经营期限 至 2052 年 8 月 7 日注册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767 弄 2 号 601、105 室注册资本 15,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 钱建蓉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40697042M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教育产业投资,酒店业投资及相关行业投资;信息咨询 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物业管理;国 内贸易代理;自有房屋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通讯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767 弄 2 号楼 601 室 (二)钱建蓉 钱建蓉,男,中国国籍,拥有新加坡居留权,1966 年 3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身份证号码为 3205021966********。 曾任职于江苏省张家港市教育局,1996 年创立中锐集团。现任中锐控股董事长、CWG INTERNATIONAL PTE.LTD.(中锐国际)董事、苏州中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思通卓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苏州睿畅董事长、中锐股份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 四、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和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苏州睿畅无其他对外投资。 收购人之控股股东中锐控股所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持股比例及持股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主营业务 方式 销 售金属材料(除专上海宁总贸易有限公司 100 万元 直接持股 100% 控)、机电产品、建材等上海中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00 万元 直接持股 100% 企业投资管理等 自 有资金投资的资产苏州科锐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000 万元 直接持股 100% 管理服务等苏州中锐华府实业有限公司 8,680 万元 直接持股 100% 住宿、餐饮等 销 售计算机及辅助设无锡音速凡贸易有限公司 1,000 万元 直接持股 80.5% 备、软件等南京中锐投资有限公司 4,438 万元 直接持股 100% 实业投资等苏州中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0,000 万元 直接持股 80.5% 实业投资等 对教育业、实业的投资上海中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6,500 万元 间接持股 100% 等 教 育管理及咨询服务上海中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2,500 万元 间接持股 80.5% 等上海创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0 万元 间接持股 100% 企业投资管理等上海中锐全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1,500 万元 间接持股 80.5% 企业管理咨询等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思通卓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除上述企业外,由实际控制人钱建蓉所直接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持股比例及持股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主营业务 方式 钱建蓉直接持有上海瑞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00 万元 投资咨询等CWG INTERNATIONAL PTE. 43,040.22 万新 钱建蓉间接控股 地产开发LTD. 加坡元 91.10%SINWAY INVESTMENT CO., 钱建蓉直接控股LTD 92.49% 五、收购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收购人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业务,其 2020 年至 2022 年的简要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度/末 2021 年度/末 2020 年度/末 总资产 78,824.76 78,825.26 73,986.02 总负债 59,309.73 58,860.76 52,621.70 股东权益合计 19,515.03 19,964.50 21,364.31 营业收入 - - - 净利润 -449.46 -1,399.82 -1,808.39 净资产收益率 -2.28% -6.77% -12.24% 资产负债率 75.24% 74.67% 71.12% 六、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五年内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五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将实质影响其经营和财务状况的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七、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一)苏州睿畅 长期 是否取得其他姓名 曾用名 职务 身份证号 国籍 居住 国家或地区的 地 长期居留权钱建蓉 无 董事长 3205021966******** 中国 上海 新加坡居留权茹雯燕 无 董事、总经理 6501061980******** 中国 上海 否田洪雷 无 董事 4329011977******** 中国 上海 否贡明 无 董事 3202021965******** 中国 苏州 否华枫 无 监事 3101041979******** 中国 上海 否 (二)中锐控股 长期 是否取得其他姓名 曾用名 职务 身份证号 国籍 居住 国家或地区的 地 长期居留权钱建蓉 无 董事长 3205021966******** 中国 上海 新加坡居留权茹雯燕 无 董事 6501061980******** 中国 上海 否田洪雷 无 董事 4329011977******** 中国 上海 否贡明 无 董事 3202021965******** 中国 苏州 否华枫 无 监事 3101041979******** 中国 上海 否 八、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持有或控制的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 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上市地址 持股比例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 东晶电子 002199 深交所 中锐控股间接持有其 6.77%的股份 公司 第三节 本次收购的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收购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通过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帮助解决公司业务发展中对资金的需求,提升公司资本实力,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竞争能力,提升公司的主营业务实力。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继续将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关股东权利及义务,规范管理运作上市公司,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谋求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二、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除本次发行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确定是否实施其他股权融资计划。若未来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资产负债状况需安排股权融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收购人作出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收购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前尚需取得的相关批准包括但不限于: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议案; 本次收购在取得上述批准前不得实施。本次收购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同意注册,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批准或同意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四节 收购方式 一、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87,953,783 股, 本次收购前, 收购人直接持有公司 17.72%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 按照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数量为 265,175,718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83,000.00 万元测算,收购人以现金全额认购,本次发行完成之后,收购人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将为 33.85%,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本次收购涉及的交易合同有关情况 公司与收购人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及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人):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人):苏州睿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认购金额 乙方承诺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83,000.00 万元(含本数)。 (三)认购方式、认购价格、认购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 公告日即甲方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3.13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如甲方股票在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 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 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股或转增股本: 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 乙方认购数量为认购金额除以认购价格,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 1 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 乙方本次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83,000.00 万元(含本数),认购数量不超过 265,175,718 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的 30%。最终认购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的股票发行数量为准。 如发行人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四)限售期 若本次发行完成后,乙方持有的甲方股份数量未超过甲方总股本的 30%,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所获得的认购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若本次发行完成后,乙方持有的甲方股份数量超过甲方总股本的 30%,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所获得的认购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同时,乙方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所认购股份转让的 其他限制或禁止性的规定。 (五)支付方式 在甲方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注册同意后,乙方按照甲方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一次性将认购资金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扣除相关费用后再将资金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六)股份登记 甲方在收到乙方缴纳的本次发行的认股款后,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及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 (七)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甲方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新 老股东共享。 (八)陈述和保证 (1)发行人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2)发行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发行人的章程及其他发行人的内部规定,也不存在与发行人既往已签订的合同或已经向其他第三方所作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冲突之情形; (3)发行人向认购人以及认购人委托的中介机构提供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发行人将积极签署并准备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必要文件,负责向有关审批部门办理本次发行的审批手续,并协助办理任何与认购人有关的审批或申请程序。 (1)认购人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2)认购人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也不存在与其既往已签订的合同或已经向其他第三方所作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冲突之情形; (3)认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发行人共同妥善处理本合同签署及履行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4)认购人用于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5)以现金认购本合同项下标的股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完全自愿行为,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及其他有悖于其意思自治的行为和(或)情形; (6)若本次发行完成后,认购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未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 30%,认购人承诺本合同项下所获得的认购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个月内不转让;若本次发行完成后,认购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 30%,认购人承诺本合同项下所获得的认购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于所认购股份转让的其他限制或禁止性的规定; (7)本合同签署后,认购人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九)税费承担 发行人与认购人同意,因本次认购所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由双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形,由双方依据公平原则予以分担。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发行人及认购人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后即为成立。本合同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后立即生效: 以上条件均满足后,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合同生效日。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的颁布、修订导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需的审批及同意注册发生变更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的规定为准。 (十一)合同变更及终止 (1)本合同的变更需经发行人、认购人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2)经发行人和认购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和变化,作出变更、修改和补充; (3)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实施前,因适用的法律、法规予以修订,提出其他强制性审批要求或豁免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则以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为准进行相应调整。 在以下情况下,本合同将终止: (1)合同双方均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其义务; (2)经发行人、认购人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本合同; (3)被依法解除。 (十二)违约责任向特定对象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而主动向有权部门撤回申请材料;或者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宜未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者本次发行因审核原因未获得有权部门审核/注册同意,则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 不承担违约责任。门的规定、决定或要求发生重大变化而不能向认购人发行本合同规定的认购人认购的股票,不视为发行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但发行人应将认购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按活期利率)返还给认购人。作承诺或保证存在虚假、重大遗漏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合同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要求违约方足额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及合理支出的各种费用。 前款赔偿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但不得超过违反本合同一方订立本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本次收购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收购人本次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限售安排。收购人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将按届时有效之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锁事宜。 四、收购方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 至 本 收 购 报 告 书 摘要 签署 日, 收 购人 在本 次收 购 前持 有上市公司序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质押数量(万股) 占持股比例号 除上述情况外,收购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其余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第五节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一、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及理由 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发出豁免申请。 本次发行前,收购人持有公司股本比例为 17.72%,其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股份,会导致其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将进一步提高,且收购人已经承诺,若本次发行完成后,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30%,其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上述情形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增持公司股份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二、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如下: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苏州睿畅 192,823,779 17.72% 457,999,497 33.85% 三、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的法律意见 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已就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就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发表了结论性意见。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收购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摘要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三、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摘要中披露的内容外,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未采取、亦未有计划采取其他对本次收购存在重大影响的行动,亦不存在其他对本次收购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 收购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 苏州睿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钱建蓉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