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熊电器-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23年6月)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20 浏览量:次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中国·佛山 二〇二三年六月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突出公司主营业务; (三)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控制风险。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职能部门,负责重大经营事项的承揽、论证、实施和监控;公司经理层负责管理公司投资事项,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监控以及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的宏观监控。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依据本制度进行的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处置固定资产的事项; (二)收购、出售、置换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三)租入、租出资产; (四)对原有生产经营设备的技术改造; (五)对原有生产经营场所的扩建、改造; (六)签订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或产品的许可使用协议; (七)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八)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 第五条 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三章 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对于本制度第四条事项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为: (一)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下的事项,由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 (二)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下的事项,由公司董事长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除前款规定外,本制度第四条事项如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交易”事项的,还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决策及执行按照公司章程及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条 就本制度第四条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项目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是否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因素。 第九条 公司在实施本制度第四条所述的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实施的同一或相关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以其累计数额计算履行审批手续。 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审批手续的,不计算在累计数额以内。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的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决议,由董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的人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是经审议批准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其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三)财务部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四)每一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目的相关文件报送财务部、经理层并提出审结申请,由经理层、财务部汇总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经审议批准的项目投资结算及实施情况,总经理应按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向董事长、董事会直至股东大会进行报告并交董事会指定部门保管。 第五章 决策及执行责任 第十二条 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其参与作出的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决策失误而给公司和股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和弃权票的董事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成员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执行人员在执行决策的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违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董事长的有关决策而导致公司及股东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董事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十四条 对投资项目出具虚假的可行性研究(或论证)报告或对投资项目出具虚假的财务评价意见等其他原因,造成对外投资项目失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董事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编制虚假的项目文件或有其他违法行为,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十六条 对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及实施完成后,拒不接受公司内部监察或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进行外部审计的项目经理(或负责人),总经理办公会议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