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瑞电材-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20 浏览量:次
证券代码:300655 证券简称:晶瑞电材债券代码:123031 债券简称:晶瑞转债债券代码:123124 债券简称:晶瑞转 2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Crystal Clear Electronic Material Co., Ltd 苏州市吴中区善丰路 168 号 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二〇二三年六月 第一节 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及目的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瑞电材”、“发行人”或“公司”)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扩大公司经营规模,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及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一、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 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年产 2 万吨 γ-丁内酯、10 万吨电子级 N-甲基吡咯烷酮、2 万吨 N-甲基吡咯烷酮回收再生及 1 万吨导电浆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项目。本次发行是公司基于当前行业发展状况和公司基本情况的审慎决策,具体情况如下: (一)国家政策大力支持电子材料行业发展 电子材料是电子工业中的关键性基础化工材料,也是重要支撑材料之一,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电子产品的成品率、电性能及可靠性,也对电子制造技术的产业化有重大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说,电子材料支撑着半导体、显示面板、LED、太阳能、锂电池等电子信息产业。电子材料产业的发展规模和技术水平,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国防实力的重要标志,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是科技创新和国际竞争最为激烈的材料领域之一。 《“十四五”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指出聚焦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新兴产业,加快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应用,培育壮大产业发展新动能;《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将新能源、新材料列为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具体包括动力与储能电池高性价比关键材料技术、集成电路和分立器件用化学品、显示器件用化学品(包括高分辨率光刻胶及配套化学品)、超净高纯试剂及特种(电子)气体、彩色液晶显示器用化学品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确将锂离子电池用三元和多元、磷酸铁锂等正极材料、超净高纯试剂、光刻胶、电子气、高性能液晶材料等新型精细化学品的开发与生产列为鼓励类发展领域。 (二)锂电池、半导体及显示面板领域多轮驱动,带来上游市场需求的持续增长 本次募投项目核心产品 N-甲基吡咯烷酮(NMP)属于选择性强和稳定性好的极性溶剂,系高精密电子、电路板的优良清洗剂和锂电池粘结剂或导电浆的溶剂,广泛应用于锂电池、半导体、显示面板等领域。近年来,下游市场快速增长。 在锂电池领域,2021 年全球锂离子电池市场规模约为 545GWh,其中,中国锂离子电池市场规模为 324GWh,约占全球市场的 59.4%,同比增长 106%。据Research and Markets 统计,2021 年全球锂离子电池市场规模达到 411 亿美元,预计于 2030 年达到 1,166 亿美元。 在半导体和显示面板领域,2021 年我国湿电子化学品行业市场规模为 130.94亿元,2015-2021 年国内湿电子化学品行业市场规模年复合增长率为 14.6%。2021年我国半导体领域湿电子化学品需求量占比为 21.5%,显示面板领域湿电子化学品需求量占比为 30%。 NMP 作为锂电池、湿电子化学品等领域重要原材料,随着下游行业应用需求的快速增长,亦迎来巨大发展机遇,市场前景广阔。 (三)公司已具备突出的竞争优势 公司 NMP 产品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及工艺,已通过 IATF16949 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向市场规模化供应多年,拥有一批合作关系稳定的优质客户。在多年业务实践过程中,公司积累了中芯国际、华虹宏力、三安集成、维信诺、天奈科技、三星环新等涵盖半导体、显示面板和新能源等多个业务领域的大量优质客户资源,竞争优势较为突出。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一)进一步完善泛半导体及锂电池材料产业布局,助力公司打造“国际水准的电子材料企业联合体”的发展愿景 电子级 NMP 及相关配套电子材料建设项目主要产品被广泛应用于新能源、半导体和显示面板领域。该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抓住行业发展机遇,主动拓展业务布局,充分依托客户资源优势,促进新能源及泛半导体产业联动。 本次发行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产业布局、提升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及盈利能力,加速公司泛半导体及锂电池材料产业战略协同,从而助力公司实现致力于打造“国际水准的电子材料企业联合体”的企业发展愿景。 (二)抓住市场机遇,实现战略发展目标 在新能源汽车销量持续迅猛增长带动下,锂离子电池行业继续保持良好发展势头,上游锂电池材料产业规模稳步增长。据 Research and Markets 统计,2021年全球锂离子电池市场规模达到 411 亿美元,预计于 2030 年达到 1,166 亿美元。根据高工产研锂电研究所(GGII)统计, NMP 占锂电池制造成本比重通常可达 3%-6%,市场前景广阔。 此外,NMP 在半导体、显示面板等行业亦用作清洗液等湿电子化学品原材料。随着电子行业的崛起,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汽车电子、工业控制、仪器仪表以及智能家居等物联网的快速发展,2015-2021 年国内湿电子化学品行业市场规模年复合增长率为 14.6%,2021 年我国湿电子化学品行业市场规模达 130.94亿元。 综上,在锂电池、半导体、显示面板等行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公司将发挥长期积累经验带来的先发优势,抓住全球市场需求增长机会,加速实现企业跨越式发展的战略目标。 (三)突破产能瓶颈限制,实现规模效益 受益于锂电池、半导体和显示面板终端市场快速的发展,公司 NMP 等相关产品市场需求旺盛,产销量均呈快速增长态势,现有产能利用已接近饱和状态,产品供不应求,当前生产能力相对不足与市场产品需求不断攀升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 此外,公司所从事电子材料制造业务,属于典型的规模效益型产业。本次电子级 NMP 及相关配套电子材料建设项目实施,公司将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扩大生产规模,充分发挥规模效应以降低生产成本,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持续保持竞争力,提升市场占有率。 (四)进一步优化资本结构,满足营运资金需求 近年来,公司光刻胶及配套材料、高纯化学品、锂电池材料等业务均保持较快增长态势,公司充分利用市场发展机遇,加速产业协同发展及布局,随着公司业务规模扩大、新产品研发及产业升级投入增加,对营运资金的需求也随之加大。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 综上,本次发行是公司加快产业布局、优化资本结构,进一步提升盈利水平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战略举措,符合公司着力打造电子材料业务先进企业战略目标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导向,有利于全面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第二节 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需要长期资金支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含)92,97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年产再生及 1 万吨导电浆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公司扩大业务规模、加快研发进度,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目前,公司自有资金难以满足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因此公司需要长期资金支持。 (二)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存在局限性 现阶段企业通过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且融资额度相对有限。若全部通过银行贷款取得,将会大幅增加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增加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同时将会产生大额的财务费用,降低公司的盈利水平和股东收益,不利于公司实现稳健经营的战略目标。 (三)股权融资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 股权融资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减少未来的偿债压力和资金流出,具有较好的规划及协调性,有利于公司实现长期发展战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已经过管理层的详细论证,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升盈利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 随着公司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经营业绩的增长,公司有能力消化股本扩张对即期收益的摊薄影响,保障公司原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是必要的。第三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须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第四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量)的 80%。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前述发行底价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二、本次发行的定价方法和程序 本次发行股票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节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分析如下: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一)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为。 (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三)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四)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量)。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五)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六)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未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七)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发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二、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将依法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登记与上市事宜,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及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第六节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上,全体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并且本次发行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第七节 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 及填补的具体措施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财务指标测算主要假设和说明期回报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后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股的 30%),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92,970.00万元,不考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的影响。上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仅为假设,最终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以经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情况为准;素对净资产的影响;其他因素对总股本的影响;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6,336.03 万元和 10,872.65 万元。 假设 2023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按照比 2022 年增长-10%、0%、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指标的影响,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益)等的影响;影响的行为;红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未考虑公司公积金转增股本、分红等其他对股份数有影响的因素。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主要财务指标的摊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年度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公司收益的实现取决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和公司业务发展状况等诸多因素,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主要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公司测算了不同盈利假设情形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总股本(万股) 58,517.99 58,517.99 65,517.99情形一:2023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 2022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 10,872.65 11,959.92 11,959.92元)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8 0.31 0.30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28 0.30 0.2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基本每股收益(元/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稀释每股收益(元/股)情形二:2023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 2022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持平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10,872.65 10,872.65 10,872.65 项目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8 0.28 0.27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28 0.28 0.2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基本每股收益(元/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稀释每股收益(元/股)情形三:2023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 2022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降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 10,872.65 9,785.39 9,785.39元)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8 0.25 0.24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28 0.25 0.2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基本每股收益(元/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注: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34 号——每股收益》及其应用指南等规定测算。 (三)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而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效益产生尚需一定时间周期,在募投项目产生效益之前,公司的盈利水平能否保持同步增长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公司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即期回报指标在短期内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此外,若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未能实现预期效益,进而导致公司未来的业务规模和利润水平未能产生相应增长,则公司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二、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保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公司未来的持续回报能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通过加强募投项目推进力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分红政策等措施提升公司运行效率,以降低本次发行摊薄股东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募投项目推进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年产 2 万吨 γ-丁内酯、10 万吨电子级 N-甲基吡咯烷酮、银行贷款项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增强盈利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竞争优势,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实现并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尽快完成,实现对提高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贡献,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 (二)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投向变更、使用管理与监督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公司将根据该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事项进行严格规范管理,由保荐机构、存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承诺的投资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三)加快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将进一步夯实资本实力,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和资产结构,扩大经营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确保资金能够按照既定用途投入,并全力加快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利润分配的原则和形式、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及时间、决策程序和机制及利润分配的调整机制,并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2025 年)》。公司将以《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为指引,在充分听取广大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持续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并予以严格执行,努力提升股东投资回报。 (五)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目前,公司已制定了较为完善、健全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体系,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严格控制公司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加强成本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强化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提升公司经营效率。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支持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投票(如有投票权)赞成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相应法律责任。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的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