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达股份- 精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22 浏览量:次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独立的判断,现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独立意见 经对该议案的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公司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事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意见 经对该议案的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发展规划,充分说明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的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意见 经对该议案的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的规模和内容等相关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进行全面的了解。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对该议案的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对该议案的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真实反映了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意见 经对该议案的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修订的《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有利于规范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对该议案的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出具承诺事项充分考虑了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相关主体为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出具了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立意见 经对该议案的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分红政策连续、稳定、客观、合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实现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共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对该议案的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事宜和授权范围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工作高效、有序的推进和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