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达股份- 精达股份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6-22 浏览量:次
证券代码:600577 证券简称:精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9债券代码:110074 债券简称:精达转债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司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与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高度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的合理资金需要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要。 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合理平衡公司自身正常经营及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和股东合理投资回报的关系,制定并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需要、公司外部融资环境、社会资金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未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的具体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现金分红与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公司现行有效的利润分配政策明确规定如下: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应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 (一)利润分配顺序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究论证,综合考虑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详细说明利润分配安排的理由,制定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的问题,公司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配中,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表独立意见,并征询监事会的意见。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匹配等情况时,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已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对相关计划进行说明,进行现金分红将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五)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六)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七)股票股利的发放条件理因素,同时已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对相关因素的合理性进行必要分析或说明,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八)利润分配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九)利润分配的监督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十)股东回报规划周期 公司应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 (十一)其他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或修改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实施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