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钼业-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03 浏览量:次
关于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致: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钼业”或“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张征轶律师、韩政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洛阳钼业 2022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洛阳钼业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 并就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的法律问题向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和讨论。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的保证, 即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 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 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在调查过程中, 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的文件, 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进行了适当核查。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的法律问题,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所依赖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指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公布并生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本所并不保证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发生的任何变化或被作出的任何解释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会产生影响。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 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 洛阳钼业于 2023 年 6 月 9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本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洛阳钼业拟向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实 施公告确定的可参与分配的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8508 元(含税), 公司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具体实施分配方案时, 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金额根据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数及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确定。二. 本次差异化分红对每股除权(息)参考价格的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洛阳钼业的确认, 洛阳钼业总股本 21,599,240,583 股, 其中 A 股总股本数为 17,665,772,583 股,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204,930,407 股(A 股), 该 等回购专用账户的 204,930,407 股股份不参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 参与公司 即参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股份总数为 21,394,310,176 股, 其中参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 A 股股份总数为 17,460,842,176 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 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 考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即 2023 年 6 月 9 日公司收盘价格(人民币 5.4 元/股)并按照以下 公式计算, 则本次差异化分红对每股除权(息)参考价格的影响如下: 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此处“公司总股份”特指公司 A 股总股份数; 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 因此公司流通股股份不会发生变化, 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股股本总数为 17,460,842,176 股; 的 每 股 现 金 红 利 ÷A 股 总 股 本 =17,460,842,176×0.08508÷17,665,772,583≈0.08409 元/股; (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每股除权(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 每股除权(息)参考价格=|(5.31492-5.31591|÷5.31492≈0.01863%≤1%。 按前述公式计算, 合理预计公司差异化分红事宜对公司每股除权(息)参考价格影响的 绝对值在 1%以下。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差异化分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差异化分红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自律监管 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