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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隆股份-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04 浏览量: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对外投资顺应公司由产业经营为主向以产业经营与资本运营相结合模式转变的发展趋势,有利于公司借助专业投资团队推动公司投资业务发展,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公司审议该投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投资设立产业基金事项。  独立董事:马长安、张华平、张璇。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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