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能控股- 关于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04 浏览量:次
河 南 仟 问 律 师 事 务 所 CHAINWIN LAW FIRM 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 189 号正商环湖国际 12 层 电话(Tel): 0371-65953550 传真(Fax): 0371-65953502 网址:http://www.shineway.org.cn 电子邮件(E-mail):qwlss@126.com 仟见字[2023]262 号 关于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致: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审议事项及其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材料。公司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文件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有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为“《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为“《上市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会议的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6月12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3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 189 号正商环湖国际 12 层 电话:0371-65953550 传真:0371-65953502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CHAINWIN LAW FIRM年7月3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3年6月13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了《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进行了公告,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 (二)会议的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资大厦B座13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赵书盈主持。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3日9:15至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人,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数共计943,700,6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8503%,参加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根据网络表决结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 189 号正商环湖国际 12 层 电话:0371-65953550 传真:0371-65953502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CHAINWIN LAW FIRM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为11人,代表股份11,093,2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271%。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 提案1、关于关于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通过刊登于2023年6月13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61)、《关于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63),对上述审议事项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列入会议议程的上述事项以记名方式进行了表决,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同选举2名计票人和2名监票人共同对表决情况进行清点。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计票人和监票人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提案1、关于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经出席会议并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99.9893%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议案的提出方式和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深交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 189 号正商环湖国际 12 层 电话:0371-65953550 传真:0371-65953502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CHAINWIN LAW FIRM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 189 号正商环湖国际 12 层 电话:0371-65953550 传真:0371-65953502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CHAINWIN LAW FIRM(本页无正文,为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张 博 经办律师:陈宇超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 189 号正商环湖国际 12 层 电话:0371-65953550 传真:0371-65953502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