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易信息实控人谢乾收警示函 敏感期内减持公司股票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04 浏览量:次
北京7月4日讯 江苏证监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谢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81号)。经查,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卓易信息”,688258.SH)于2023年2月28日披露《2022年度业绩快报公告》。谢乾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于2023年2月21日减持公司股票7000股,成交金额331374.60元,股票减持时间处于公司2022年度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谢乾的前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9号)第十二条第二项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谢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谢乾应当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减持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决定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6月20日,卓易信息发布关于股份减持结果暨权益变动超过1%的告知函。本减持计划公告前,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易信息”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谢乾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77337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39%。其中37430696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所取得的股份,于2022年12月9日上市流通,303090股为谢乾集中竞价取得。
2023年6月19日,公司收到谢乾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告知函,谢乾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8695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自2023年2月21日至2023年6月19日,谢乾及其一致行动人宜兴中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企管”)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累计减持股份12695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6%;谢乾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的权益由47.37%变动至45.91%。
谢乾因误操作违规减持了公司7000股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因误操作违规减持公司股票及致歉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
3月23日,卓易信息发布关于董事因误操作违规减持公司股票及致歉公告。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披露2022年度业绩快报,谢乾作为公司董事,于2023年2月21日因误操作共减持了公司7000股股份,成交均价为47.3392元/股,总成交金额为人民币331374.6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第1号——规范运作》第4.6.8条董监高窗口期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但并非其主观故意违规减持。经公司自查,谢乾的上述减持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未构成短线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9号)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七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 个月的。(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谢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谢乾:
经查,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披露《2022年度业绩快报公告》。你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于2023年2月21日减持公司股票7000股,成交金额331374.60元,股票减持时间处于公司2022年度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你的前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9号)第十二条第二项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减持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