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源- 动力源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04 浏览量:次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我们对公司拟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并且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监管规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将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公司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监管规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进行了调减,并同步对发行 A 股股票预案进行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的长远目标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监管规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进行了调减,并同步对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修订。调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监管规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进行了调减,并同步对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进行修订。调整后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合法、合规,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进行了调减,各方对《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振亚先生重新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涉及的该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关发行方式、定价原则、限售期等安排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监管规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进行了调减,并同步对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进行修订。调整后的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相关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上述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过程中,公司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季桥龙 许国艺 李志华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