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实业-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05 浏览量:次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3]AN126-2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目 录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收购人、广州万顺 指 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亚太实业、上市公司 指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亚太矿业 指 兰州亚太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太华 指 兰州太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亚太矿业、兰州太华作为委托方将其合计享有的 54,760,995 股股份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16.94%)不本次收购 指 可撤销地委托给收购人行使,同时收购人以现金认购上市公 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96,880,000 股股份(最终以深交所 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 亚太矿业、兰州太华作为委托方将其合计享有的 54,760,995表决权委托 指 股股份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16.94%)不 可撤销地委托给收购人行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亚太实业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96,880,000 股股份(最终以深交 指行、本次发行 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的行为 《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 指 借款合同》 广州万顺与亚太实业签署的《关于沧州临港亚诺化工有限公《股权质押协议》 指 司股权质押协议》 《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与亚太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太《保证合同》 指 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 《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兰州亚太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兰《合作协议》 指 州太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朱全祖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合作协议》 《兰州亚太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太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表决权委托协议》 指 与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表决权委托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 指认购协议》 之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份认购协议》《收购报告书》 指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准则 16 号》 指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证 券 法 律业务管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 》理办法》《 证 券 法 律业务执 指 《 律 师 事 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业规则》企 业 公 示 系统 指 国 家 企 业 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中国证监会 指 中 国 证 券 监督管理委员 会深交所 指 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本所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仅为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目的,不包括中国境内 指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元、万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3]AN126-2号致: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收购人签署的《律师服务合同》,本所接受收购人的委托,担任其本次收购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 16 号》《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文件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其中涉及到必须援引境外法律的,均引用中国境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材料一起上报;本所律师同意收购人在其为本次收购所制作的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核机关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但收购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收购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规定的相关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律师不对有关会计、验资、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就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前述非法律专业事项内容,本所律师均严格引用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收购人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说明,前述引用不视为本所律师对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查验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已特别提示收购人及其他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机构和人员,其所提供的证明或证言均应真实、准确、完整,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应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应对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或确认事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收购人及本次收购有关各方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并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的所有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涉及收购人本次收购的下述有关方面的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 16 号》《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收购报告书》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基本信息 根据收购人现持有的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企查查网站(https://pro.qcc.com)的公开披露信息(查询日期:2023 年 7 月 3 日),收购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 称 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 类 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陈志健 住 所 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 68 号 1901(部位:1901-2 室) 成立日期 2022 年 7 月 11 日 营业期限 2022 年 7 月 11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6MABTC5EJ7X 卫星通信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卫星导航服务; 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园区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区块链技术 经营范围 相关软件和服务;软件开发;网络技术服务;新材料技术研 发;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5G 通信技术服务;基础电信 业务 (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有关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企查查网站(https://pro.qcc.com)的公开披露信息(查询日期:2023 年 7 月 3 日),收购人股权结构如下: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10,000.00 10,000.00 100.00 收购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陈志健 陈少凤 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 (1)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陈志健先生直接持有收购人 65%的股权,为收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陈少凤女士直接持有收购人 35%的股权,陈志健先生和陈少凤女士为姐弟关系,并签署了《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在收购人日常经营、管理等方面均采取一致行动,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以陈志健先生意见为准。 综上,陈志健先生和陈少凤女士合计持有收购人 100%的股权,为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收购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陈志健先生基本情况: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香港城市大学行政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身份证号码为 44122819800508****,长期居住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广华北路。 陈志健先生工作经历情况:合伙人;合伙人;合伙人;合伙人; 陈少凤女士基本情况:女,1968 年 5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4282819680526****,长期居住地为广东省新兴县天堂镇。 陈少凤女士工作经历情况:代表人;代表人;表人;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股东签署确认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查询 企业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企查查网站(https://pro.qcc.com)的公 开披露信息(查询日期:2023 年 7 月 3 日),收购人核心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 如下:序 关联企业 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号 通讯设备修理;电子、通信与自 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通信技 术研究开发、技术服务;无源器 件、有源通信设备、干线放大 器、光通信器件、光模块的研 究、开发;互联网区块链技术研 究开发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 技术服务;射频识别(RFID)设 备的研究开发;无线通信网络 系统性能检测服务;通信工程 设计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产 品设计;计算机信息安全产品 设计;通信系统设备产品设计; 陈志健、陈少凤通过 信息电子技术服务;信息系统 广州万悦技术有限公 安全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 司、广州市嘉立企业 科技项目代理服务;科技项目 广东万嘉通通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招标服务;科技项目评估服务; 通 信 基 站 的 建 射频识别(RFID)设备制造;通 设、运营 司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信系统设备制造;无源器件、有 限合伙)合计控制 源通信设备、干线放大器、光通 信器件、光模块的制造;通信终 健担任董事长 端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节目制 作及发射设备制造;广播电视 接收设备及器材制造(不含卫 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雷 达及配套设备制造;五金产品 批发;计算机零配件批发;射频 识别(RFID)设备销售;计算机 信息安全设备制造;计算机应 用电子设备制造;通讯设备及 配套设备批发;通讯终端设备 批发;无源器件、有源通信设 备、干线放大器、光通信器件、 光模块的销售;计算机零配件 零售;通信设备零售;信息技术 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 务;场地租赁(不含仓储);通 信基站设施租赁;增值电信服 务(业务种类以《增值电信业务 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为准); 医用电子仪器设备的生产(具 体生产范围以《医疗器械生产 企业许可证》为准) 通信技术、物联网技术的技术 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及成 果转让;通讯设备的租赁;通信 广东万嘉通通信科技 工 程 的 施 工 ( 凭 资 质证书经 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 营);空调设备的上门安装、上 浙江秋烨通信 司,陈志健、陈少凤通 通信基站的建 技术有限公司 过广东万嘉通通信科 设、运营 书的,凭有效许可证、资质证书 技有限公司合计控制 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 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 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 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广东万嘉通通信科技 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 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 究、开发;通信技术研究开发、 广东万嘉通广 司,陈志健、陈少凤通 技术服务;无源器件、有源通信 过广东万嘉通通信科 设备、干线放大器、光通信器 限公司 技有限公司合计控制 件、光模块的研究、开发;互联 广东万嘉通通信科技 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射 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 频识别(RFID)设备的研究开 广东万嘉通广 司,陈志健、陈少凤通 发;计算机应用电子设备制造; 过广东万嘉通通信科 射频识别(RFID)设备制造;通 限公司 技有限公司合计控制 信系统设备制造;无源器件、有 通信基站的建 广东万嘉通通信科技 信器件、光模块的制造;通信终 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 端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节目制 广东万嘉通广 司,陈志健、陈少凤通 作及发射设备制造;五金产品 过广东万嘉通通信科 批发;计算机零配件批发;射频 限公司 技有限公司合计控制 识别(RFID)设备销售;通讯设 广东万嘉通通信科技 设备批发;无源器件、有源通信 广东万嘉通广 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 设备、干线放大器、光通信器 司,陈志健、陈少凤通 件、光模块的销售;计算机零配 限公司 过广东万嘉通通信科 件零售;通信设备零售;信息技 技有限公司合计控制 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 通信基站设施租赁;通讯设备 修理;无线通信网络系统性能 检测服务;通信工程设计服务; 数据处理和存储产品设计;计 算机信息安全产品设计;通信 系统设备产品设计;信息电子 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安全服务; 科技信息咨询服务;科技项目 代理服务;科技项目招标服务; 广东万嘉通通信科技 科技项目评估服务;代收代缴 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 水电费;通信线路和设备的安 广东万嘉通广 司,陈志健、陈少凤通 装;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从事通 过广东万嘉通通信科 信网络、通信及相关设备的维 限公司 技有限公司合计控制 护或维修、优化(不涉及线路管 装工程服务;广告业;房屋租 赁;自有设备租赁(不含许可审 批项目);软件开发;安全技术 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增 值电信服务(业务种类以《增值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内 容为准);医用电子仪器设备的 生产(具体生产范围以《医疗器 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为准) 研发、生产、销售:天线、通信 设备、射频设备及微波器件;通 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通信系 陈志健、陈少凤通过 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与技 广东万嘉通控股有限 东莞市云通通 术服务;通信工程的设计、施 责任公司合计控制 通信设备的研 司 统集成、计算机软件和通信软 任法定代表人、执行 件开发及相关技术服务;货物 董事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陈志健、陈少凤通过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有色金属 广东万龙高新 广东万嘉通控股有限 合金制造;增材制造;新材料技 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 责任公司 49%的股权,陈少凤担 金属制品研发 任经理 项目投资(不含许可经营项目, 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不得 经营);投资咨询服务;市场营 销策划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 陈志健及陈少凤合计 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管 广东万嘉通控 持股100%,陈少凤担 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 未开展实际经 任法定代表人、执行 除外);科技信息咨询服务;科 营业务 司 董事兼经理 技项目代理服务;机械技术咨 询、交流服务;机械技术推广服 务;机械设备租赁;计算机技术 开发、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 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陈志健持股65%, 并通 新材料技术研发;集成电路芯 过广州市万瑞企业管 片设计及服务;工程和技术研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究和试验发展;卫星导航服务; 伙)、广州市万靖企业 卫星通信服务;商业综合体管 广州万瑞技术 未开展实际经 有限公司 营业务 合伙)合计控制100% 理;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 的股权,陈志健担任 务;软件开发;网络技术服务;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 5G通信技术服务;基础电信业 事兼经理 务 陈志健、陈少凤通过 务;软件开发;区块链技术相关 广东万嘉通控股有限 软件和服务;企业管理;园区管 广州万悦技术 责 任 公 司 合 计 控 制 理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 未 开 展 实 际 经 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陈少凤 卫星通信服务;卫星导航服务; 营业务 担任法定代表人、执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行董事兼经理 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新 材料技术研发;;基础电信业务 广州市广瑞企 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社会 陈志健持股0.18%,并 未开展实际经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营业务 业(有限合伙) (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社会 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 广州市嘉立企 陈志健持股0.83%,并 (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未开展实际经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营业务 业(有限合伙)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广州市万瑞企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 陈志健持股5%,并担 未开展实际经 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营业务 业(有限合伙) 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 业管理合伙企 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 营业务 业(有限合伙) 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 务;软件开发;区块链技术相关 陈志健及陈少凤合计 软件和服务;企业管理;园区管 广州万易技术 持股100%,陈少凤担 理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 未 开 展 实 际 经 有限公司 任法定代表人、执行 卫星导航服务;工程和技术研 营业务 董事兼经理 究和试验发展;集成电路芯片 设计及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 基础电信业务 计算机软件开发、维护、测试、 数据分析;通信工程、电子系统 工程、网络信息工程、数据通信 工程、安防工程、智能建筑系统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维护及 咨询;电信技术、电子及通信产 品技术开发、咨询;电信设备、 通信器材设计、维护;计算机网 络系统集成;网络技术服务;通 信器材、计算机配件的技术开 发;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 布;承办会展;文化创意策划; 通信、电子器材、计算机配件、 陈少凤儿子欧俞辉、 办公用品销售;国内货运代理、 女儿欧佩雯合计持股 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化学 安徽华元铁塔 100%,欧俞辉担任法 危险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 通信基站的建 通信有限公司 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规 设、运营 兼经理,欧佩雯担任 定的专营进出口商品和国家禁 监事 止的进出口等特殊商品除外); 通 信 基 站 设 施 租 赁 和保养维 护;通信设备的维护保养;通信 项目、广告项目的投资;通信系 统工程、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 卫星及公用电视系统工程、广 播系统工程的施工、技术服务; 通信线路和设备的安装、技术 服务;移动通信技术开发、技术 服务;建筑智能化工程承包施 工;电子工程专业承包施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电子产品技术开发(非研制); 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 务;计算机系统集成;通信工程 (凭有效资质证经营);通信设 陈少凤儿子欧俞辉、 备的维修、销售及租赁;建筑智 儿媳邓春梅合计持股 能化工程;通信设备的技术开 河南奥通通信 100%,欧俞辉担任法 通信基站的建 科技有限公司 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设、运营 批发兼零售:计算机软件及辅 兼经理,邓春梅担任 助设备、通信设备、机械设备、 监事 电气设备、通讯器材、电线电 缆、五金交电、仪器仪表、建筑 材料。(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 取 得 相 关 部 门 许 可 后方可经 营) (三)收购人的主要业务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广州万顺 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 (四)收购人最近五年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公示系 统 (http://www.gsx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12309 中 国 检 察 网 ( https://www.12309.gov.cn ) 、 中 国 审 判 流 程 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s://splcgk.court.gov.cn/gzfwww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证监会(http://www.csrc.gov.cn)、证券期货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深 交 所 (http://www.szse.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等公开网站(查 询日期:2023 年 7 月 3 日),收购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 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的《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境外永久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居留权 广 东 省广州市 执行董事、经 44122819800508 陈志健 中国 番 禺 区广华北 无 理 **** 路 陈少凤 监事 中国 无 **** 天堂镇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及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12309 中国 检 察 网 ( https://www.12309.gov.cn ) 、 中 国 审 判 流 程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s://splcgk.court.gov.cn/gzfwww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证监会(http://www.csrc.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上海证 券 交 易 所( http://www.sse.com.cn ) 、 深 交 所 ( http://www.szse.cn ) 、 信 用 中 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等公开网站(查询日期:2023 年 7 月 3 日),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其他上市公司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中国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形。 (七)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收购报告书》《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及收购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查询企业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 开 网(http://zxgk.court.gov.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证监会(http://www.csrc.gov.cn)、深交所(http://www.szse.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的公开披露信息(查询日期:2023 年 7 月 3 日),截至查询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下列情形: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收购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终止或解散的情形,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收购目的及履行的程序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本次收购的目的如下:基于对上市公司价值的认可,收购人拟通过本次收购实现并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股东利益的原则,谋求长期可持续及健康稳定发展,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二)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已与上市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收购人拟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96,880,000 股股份,除上述事项外,收购人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若未来收购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收购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收购人承诺所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本次收购履行的程序 本次收购已履行的相关程序如下: (1)2023 年 6 月 27 日,本次收购已经收购人执行董事同意及股东会审议通过。 (2)2023 年 7 月 1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的议案。 (3)2023 年 7 月 1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的议案。 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如下: (1)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事项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相关事项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 (3)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相关事项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上述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外,收购人已就本次收购履行了现阶段其应履行的相关程序。 三、收购方式 (一)本次收购方式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出具的《股票买卖自查报告》,本次收购前,收购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收购人通过表决权委托方式及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成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2023 年 7 月 1 日,广州万顺、亚太矿业、兰州太华、上市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将通过表决权委托、改选董事会成员、定向增发等方式实现收购人对亚太实业的控制权。 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股东亚太矿业、兰州太华与广州万顺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亚太矿业将其享有上市公司 32,177,295 股股份的表决权、兰州太华将其享有上市公司 22,583,700 股股份的表决权,合计 54,760,995 股股份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合计为 16.94%)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广州万顺行使。 《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广州万顺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但持有上市公司合计 54,760,995 股股份的表决权 (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6.94%) 。 根据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上市公司拟向广州万顺发行 96,880,000 股股份(最终以深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 本次发行完成后,广州万顺将持有上市公司 96,880,000 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23.06%),并合计控制上市公司 151,640,995 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36.09%)的表决权,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陈志健先生和陈少凤女士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权利限制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表决权委托涉及的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质押数量 占 公 司 总股本 股东名称 (股) (%) (股) 比例(%) 亚太矿业 32,177,295 9.95 26,500,000 8.20 兰州太华 22,583,700 6.99 21,250,000 6.57 合计 54,760,995 16.94 47,750,000 14.77 亚太矿业、兰州太华表决权委托涉及的股份质押数量占其持股数量的比例合计为 87.20%。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表决权委托涉及的股份司法标记和司法冻结情况如下: 冻结及标记合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累 计 被 冻结 累 计 被 标记股东名称 计占公司总股 (股) (%) 数量(股) 数量(股) 本比例(%)亚太矿业 32,177,295 9.95 5,677,295 26,500,000 9.95兰州太华 22,583,700 6.99 12,250,000 0 3.79 合计 54,760,995 16.94 17,927,295 26,500,000 13.74 亚太矿业、兰州太华表决权委托涉及的股份冻结及标记数量占其持股数量的比例合计为 81.13%。 收购人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已出具承诺:“自本单位认购的本次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份锁定的有关事宜,本单位取得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除上述情形外,本次收购涉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本次收购的方式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四、资金来源 本次收购的表决权委托部分不涉及资金支付,认购发行人股票部分涉及资金支付。 根据《收购报告书》、广州万顺出具的承诺,本次收购所需认购资金系完全以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并以自己名义进行的独立投资行为,并自愿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情况,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况,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况,不存在认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现控股股东、现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现控股股东、现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本次认购所需资金不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利用本次认购所得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 构质押取得的融资。 五、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 股份的者免于发出要约”。 收购人已出具承诺:“自本单位认购的本次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份锁定的有关事宜,本单位取得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特定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同意广州万顺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方式实行本次收购,本议案将提交亚太实业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亚太实业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广州万顺免于发出收购要约后,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六、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的后续计划如下: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明确或详细计划。 收购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继续保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后续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调整,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对上市公司资产和业务进行处置、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明确重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后续需要筹划相关事项,收购人届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协议签署后,双方立即推动亚太实业依法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按照下述约定依法更改公司章程、改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 1 人担任董事长,推荐 2 名独立董事,亚太矿业及兰州太华提名 2 名非独立董事,推荐 1 名独立董事。及兰州太华提名 1 名股东监事,另 1 名为职工监事。 鉴于亚太矿业及兰州太华将表决权委托给广州万顺,有关提名权将由广州万顺行使,故就前款所述亚太矿业及兰州太华提名和推荐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选,由亚太矿业及兰州太华提交给广州万顺,广州万顺再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股东大会提名/推荐。亚太实业原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管团队经广州万顺同意可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任命/留任/改任。后续根据亚太实业发展需要,广州万顺、亚太矿业及兰州太华均可推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有利于企业发展的人员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上市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同意选举收购人推荐的龚江丰先生为独立董事,同意选举收购人推荐的陈志健先生、陈渭安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同意选举收购人推荐的陈启星先生为非职工监事,同意选举马敬添先生为非职工监事。上述议案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修改的议案》, 《公司章程》原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修改为“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修改为“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都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原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其中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会计专业人士 1 人”修改为“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和副董事长 1 人。其中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会计专业人士 1 人”上述章程修改内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上述修订外,收购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章程提出其他修改的计划,如果收购人根据上市公司业务发展及公司治理的需要,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适当合理及必要调整,收购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的调整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暂无在未来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收购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变化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暂无在未来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未来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或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收购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收购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及承诺,本次收购后,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经营能力;上市公司将仍然保持人员独立、资产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和机构独立。 (一)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收购人广州万顺及其实际控制人陈志健先生和陈少凤女士已作出如下承诺: “本企业/本人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本次交易后的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的完整及独立,具体措施及事项如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保持独立。 本企业/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上市公司目前主要从事精细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产品范围涵盖医药中间体和农药中间体产品。收购人广州万顺、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陈志健先生和陈少凤女士及其控制的企业或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不存在从事精细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的情况。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 为避免发生潜在同业竞争问题,维护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收购人广州万顺及实际控制人陈志健先生和陈少凤女士作出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从事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共同控制、管理、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或经济组织。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投资、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对上市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或经济组织。若本企业/本人投资控制的相关公司、企业出现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从事与上市公司产品或业务构成竞争的经济实体、机构或经济组织之情况,则本企业/本人投资及本企业/本人投资控制的相关公司、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业务或产品、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上市公司经营、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与本企业/本人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本企业/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八/(一)重大交易基本情况”。 为规范和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收购人广州万顺及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陈志健先生和陈少凤女士作出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潜在的关联交易;就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将来无法减少或有合理原因而发 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企业的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承 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超出上述规定以外的特殊利益,不会进行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 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八、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重大交易基本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上市公司公告、收购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上市公司出于自身经营需要,向收购人广州万顺申请借款。2023 年 6 月 21 日,上市公司与广州万顺签署《借款合同》及《股权质押协议》,借款人民币 20,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3 个月,利率为 4.35%/年,上市公司将持有的沧州临港亚诺化工有限公司 51%股权质押给广州万顺,并办理质押登记;同时亚太矿业、兰州太华与广州万顺签署《保证合同》,亚太矿业、兰州太华为上市公司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无需上市公司提供任何反担保措施。 “1.上述《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如贵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我司同意该笔借款延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并补签相关借款协议,同时保证在借款到期前不基于《股权质押协议》处置沧州临港亚诺化工有限公司 51%股权。借款利息按照实际占用天数和《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年 6 月 21 日双方签署的《借款合同》的补充。就本笔借款延期事宜,贵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原 3 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前向我司回复借款展期意向,如贵司同意展期,我司将按照本承诺函与贵司尽快签署补充协议。” 根据《收购报告书》,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 24 个月内,除上述借款及本次收购外,收购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的说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发生交易的情况。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及类似的安排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的说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的说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 24 个月内,除《合作协议》《借款合同》《表决权委托协议》《保证合同》《质押协议》以及《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外,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九、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收购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股票买卖自查报告》,自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收购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股票买卖自查报告》,自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符合《收购管理办法》《准则 16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柴雪莹 郭顺禛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