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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盈通-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05 浏览量: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的会议资料,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经讨论后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事项。  二、   《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3 日, 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事项时,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3 日,向符合条件的 54 名激励对象授予 74.1 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39.13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34.97 万股,授予价格为 17.14 元/股。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 :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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