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天科技- 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05 浏览量:次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包括: (1)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2)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 (5)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于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授予和解除限售/归属/行权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或安排的情形。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