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鼎股份-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前赎回永鼎转债的核查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05 浏览量:次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前赎回“永鼎转债”的核查意见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鼎股份”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永鼎股份本次不提前赎回“永鼎股份”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发表如下意见: 一、可转债基本情况 永鼎股份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312 号)核准,公司于 2019 年 4月 16 日公开发行了 98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98,000万元,期限 6 年。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70 号文同意,于码“110058”。 根据有关规定和《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该次发行的“永鼎转债”自至 2025 年 4 月 15 日,初始转股价格为 6.50 元/股。 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5 日实施 2018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永鼎转债”转股价格由 6.50 元/股调整为 6.35 元/股。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向下修正了“永鼎转债”转股价格,“永鼎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6.35 元/股调整为 5.10 元/股。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实施 2019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永鼎转债”转股价格由 5.10 元/股调整为 5.04 元/股。 二、“永鼎转债”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依据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股票自 2023 年 5 月 29 日至 2023 年 7 月 4 日期间,满足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永鼎转债”当期转股价 5.04 元/股的 130%(即 6.56 元/股),已触发“永鼎转债”的赎回条款。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了《关于不提前赎回“永鼎转债”的议案》,目前公司相关资金已有支出安排,同时结合当前的市场情况,董事会决定本次不行使“永鼎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永鼎转债”。同时,在未来六个月内(即 2023 年 7 月 5 日至 2024年 1 月 4 日),如公司触发“永鼎转债”的赎回条款均不行使“永鼎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以 2024 年 1 月 4 日后的首个交易日重新起算,若“永鼎转债”再次触发赎回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永鼎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四、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永鼎转债”的情况 经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永鼎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均未持有“永鼎转债”且不存在交易“永鼎转债”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永鼎股份本次不提前赎回“永鼎转债”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保荐机构对永鼎股份本次不提前赎回“永鼎转债”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