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科光电-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05 浏览量:次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埃科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已于 2023 年 1月 6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969 号文注册同意,批文签发日期为 2023 年 4月 25 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 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5 号〕),贵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23〕33 号)(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支持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下企业平稳发行行业倡导建议》(以下简称“《倡导建议》”)、《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23 年修订)》(上证发〔2023〕35 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 年修订)》(上证发〔2023〕36 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 号)(以下简称“《承销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证协发〔2023〕19 号)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保荐人(主承销商)针对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配售资格进行核查,出具本核查报告。一、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 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的》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二) 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的》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三)上交所、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年第 2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于 2023 年 1 月 6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 2 次会议已经审议同意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首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969 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二、战略配售基本情况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5,100.00 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34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将于 T-2 日由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依据网下询价结果拟定发行价格后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如下:序号 名称 机构类型 限售期限 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招证投资”) 招商资管埃科光电员工参 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 科光电员工战配资管计 计划 划”)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奥特维”) 企业 注: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三)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 (1)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规模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招证投资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埃科光电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至 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币 6,000 万元;币 1 亿元; 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本次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初始跟投的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招证投资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2)高管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规模 埃科光电高管和核心员工通过招商资管管理的招商资管埃科光电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且配售数量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未超过《管理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股份数量的上限,即未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 因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埃科光电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埃科光电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3)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参与规模 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拟认购情况如下: 承诺认购金额序号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万元)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奥特维”) 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注 1: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数等于其最终获配的申购金额除以本次 A 股之发行价格并向下取整。 注 2:具体跟投金额将在 T-2 日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 (4)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名单序号 名称 机构类型 承诺认购股数/金额(预计) 预计不超过本次拟发行股数 的 5%(85.00 万股) 埃科光电 承诺不超过本次拟发行股数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资管计划 不超过 10,000 万元 预计不超过本次拟发行股数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 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超过 4,000 万元 预计不超过本次拟发行股数 合计 的 20%(340 万股)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1,700.00 万股,共有 3 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 20.00%,即 340.00 万股(预计认购股票数量上限)。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发行证券数量不足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20%”的要求。 (四)配售条件 参与跟投的招证投资、招商资管(为埃科光电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与发行人签署《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协议》”),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T-6 日公布的《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将披露战略配售方式、战略配售股票数量上限、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等。T-3 日前(含当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将向保荐人(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T-1 日公布的《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公告》将披露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T+2 日公布的《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将披露最终获配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五)限售期限 招证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埃科光电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1)基本情况 统一 社会代码 /企业名称 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91440300085700056P 注册号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凌江红注册资本 1,01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3 年 12 月 02 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住所 限公司)营业期限自 2013 年 12 月 02 日 营业期限至 --- 证券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大宗商品投资(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经营范围 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投资管理;投资 咨询;股权投资;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股东 招商证券持股比例 100.00% (2)股权结构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招证投资为招商证券的全资子公司,招证投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招 商证券。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招证投资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科创板试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 发行人的保荐人通过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人的证券 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 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是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因 此,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具有作为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战略配售资格。 (4)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招证投资为保荐人招商证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招证投资与保荐人招商证券存在关联关系。 招证投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证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承诺函以及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等资料,招证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招证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6)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招证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招证投资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招证投资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招证投资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审批程序。 (2)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3)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4)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5)本公司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自营投资机构。本公司完全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不涉及使用产品募集资金或私募备案等事宜。 (6)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7)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证券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8)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证券,并与本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转增股本的除外。 (9)本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10)本公司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满足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 (11)本公司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招证投资承诺的股票限售期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承销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1)基本情况 具体名称:招商资管埃科光电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3 年 6 月 1 日 备案日期:2023 年 6 月 2 日 备案编码:SB1687 募集资金规模:10,000.00 万元 管理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 理人员。 实际参与人姓名、职务、认购金额及比例:序 认购金额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签署劳动 姓名 职务 员工类型号 (万元) 计划的比例 合同主体 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 高级管理 术人员 人员 高级管理 人员 高级管理 人员 董事、软件开发工程师、 核心技术人员 董事、硬件工程师、核心 技术人员 高级管理 人员 高级管理 人员序 认购金额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签署劳动 姓名 职务 员工类型号 (万元) 计划的比例 合同主体 合计 10,000.00 100% - -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及相关费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埃科光电员工战配资管 计划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对于发行人生产经营具 有重要影响,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人员均已与发行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发行 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 配售投资者资格的规定。 (2)设立情况 埃科光电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目前合法存续,已完成相关备案程序,并于 2023 年 6 月 2 日获得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证明,备案号为 SB1687。 (3)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确定和实 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发行人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期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延长前次议案有效期。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 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公司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 (4)实际支配主体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招商资管埃科光电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招商资管埃科光电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财产; (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 (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本集合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集合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本集合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本集合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因此,招商资管埃科光电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能够独立决定资产管理计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为招商资管埃科光电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5)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埃科光电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投资人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埃科光电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投资人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招商资管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埃科光电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人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埃科光电员工战配资管计划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根据参与人员的书面承诺,参与人员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7)相关承诺 埃科光电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埃科光电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埃科光电员工战配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埃科光电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资管计划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符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满足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资管计划协议或制度禁止或限制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2)本公司除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司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主承销商”)的相关子公司。 (3)本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管计划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4)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或资管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5)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 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或资管计划。 (6)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7)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以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为资管计 划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 形。 (8)本公司或资管计划参与本次配售符合资管计划资金的投资方向要求。 (9)本公司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10)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 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11)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不利用获配证券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 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证券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12)本公司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 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 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基本情况 统一 社会代码 /企业名称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3202005502754040 注册号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 葛志勇注册资本 15,447.001 万元 成立日期 2010 年 02 月 01 日住所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新华路 3 号经营范围 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光伏设备及元器件的研发、制造、 销售和技术服务;机械零部件的加工、制造和销售;通用机械及配件的销售;软件 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或禁止企业进出口的商品 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维”) 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奥特维系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奥特维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奥特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88516.SH),根据公开信息,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奥特维前十大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为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葛志勇 境内自然人 41,770,235 27.04李文 境内自然人 27,475,761 17.79 境内非国有无锡华信安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6,908,170 4.47 法人无锡奥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其他 6,525,000 4.22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其他 4,012,187 2.60朱雄辉 境内自然人 3,552,152 2.30无锡奥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其他 3,219,000 2.0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创 其他 2,238,876 1.45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保基金四零六组合 其他 2,172,522 1.4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环 其他 1,550,231 1.00保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99,424,134.00 64.36 根据上市公司公示,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奥特维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葛志勇和李文(一致行动人),直接持股比例为 44.83%,间接持股比例是 注:葛志勇和李文系一致行动人。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奥特维为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88516.SH),成立于 2010年 2 月 1 日,注册资本为 1.54 亿元,是一家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持续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性能优异、性价比高的高端设备和解决方案。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光伏行业、锂电行业、半导体行业封测环节。公司主要产品是大尺寸超高速多主栅串焊机、大尺寸超高速硅片分选机、激光划片机、丝网印刷线、光注入退火炉、单晶炉等光伏设备;圆柱电芯外观检测、动力(储能)模组 PACK 线等锂电设备;和应用于半导体封测环节的铝线键合机等。奥特维核心产品串焊机、硅片分选机已在各自细分市场占据优势地位,直拉单晶炉处于高速增长阶段。奥特维的硅片分选机在国内率先获得规模化应用。全球主要硅片生产商隆基绿能、高景太阳能、高测股份、上机数控等均是奥特维硅片分选机客户。 奥特维 2022 年营业收入为 353,964.73 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71,271.97 万元。截至 2023 年 6 月 21 日,奥特维市值为 283.41 亿元。因此奥特维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奥特维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发行人与奥特维自 2020 年开始建立了紧密的业务合作关系,发行人是奥特维供应商,于 2021 年开始向奥特维提供高速相机和采集卡,该等相机和采集卡主要应用在奥特维的硅片分选机,属于奥特维设备的核心部件。目前奥特维已向发行人采购交付图像采集卡超过 900 张,8k 线扫描相机超过 1500 台。随着奥特维的硅片分选机的性能提升,发行人将向奥特维提供性能更好的部件。 发行人与奥特维将共同努力,继续保持战略合作并积极推动双方合作的进一步深入,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开展战略合作:产品解决方案及持续稳定的供货能力,已成为国内机器视觉领域核心部件的关键厂商,也成为奥特维硅片分选机的重要原材料供应商之一,与奥特维硅片分选机有较好的协同效应。围绕光伏、锂电和半导体,在同等条件下,奥特维将优先考虑采用发行人的产品和服务,并且与发行人建立业务协同,支持发行人拓展其他业务领域。事工业机器视觉成像部件产品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奥特维在光伏和储能产业链上已有的技术和资源优势,未来双方将结合各自的技术优势和平台资源,定期开展新技术交流,拓展产生协同效应的产品和技术。品开发的能力,积极推进高端装备部件国产替代。 综上所述,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奥特维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奥特维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核查,奥特维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奥特维 2022 年经审计财务报表和 2023 年一季度报告,奥特维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同时,根据奥特维出具的承诺,奥特维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6)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奥特维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奥特维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奥特维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本公司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备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本公司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3)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由本公司最终享有或承担,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参与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亦不存在以该参与主体作为平台募资后参与的情况。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三项除外),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4)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5)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7)本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8)本公司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满足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 (9)本公司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与上述确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签署了《战略配售协议》,约定了承诺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限售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三)配售条件 参与跟投的招证投资、招商资管(为埃科光电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四)合规性意见票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为: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合发行人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同时,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存续,已完成相关备案程序。符合发行人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资者均为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等监管要求的合格投资者。该资管计划为权益类资管计划,认购门槛为 100 万元,成立规模不低于 1,000 万元,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等的监管要求。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发行人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四、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聘请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和配售股份数量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制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业务实施细则》及《承销规则》的相关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在本次战略配售中遵守相关适用规则的规定,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五、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的规定;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