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轴承-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05 浏览量:次
证券代码:300718 证券简称:长盛轴承 公告编号:2023-052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2 名。 ?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66,600 股(调整后),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02%。 ?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3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1 年 2 月 23日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拟向符合激励条件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政级别科长以上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骨干、业务骨干授予限制性股票,有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主要内容如下: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08%,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 5.55%。 (1)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2)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数量占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总量的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4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1 年至 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8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2.5亿元 注:“营业收入”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下同。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核评级,原则上绩效考核评级划分为 A(优秀)、B(良好)、C(合格)及 D(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评级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考核评价结果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 100% 90% 75% 0% 如果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二)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21 年 2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20)。《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22)。《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2 日,授予 2 名激励对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实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2021 年 3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28),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3 月 26 日,登记数量为 14.80 万股,授予价格为 9 元/股,授予登记人数为 2 人,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更正公告》 (公告编号:2022-059),公司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更正,由 795,226 股调整为 795,209 股。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公告编号:2022-065)。公告》(公告编号:2022-086)。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111),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已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上市流通。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届满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30%。公司本激 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完成登记,截止目前,第二 个限售期已经届满。 (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现就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解除限售条件。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解除限售条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件。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信 :2022 年度 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071,392,370.65 元, 满足本期解除限售条件。(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核评级,原则上绩效考核评级划分为 A(优秀)、B(良好) 、C(合格)及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的 2 名激励对象在考D(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评级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核年度内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均为 A,个 考核评 D(不合 人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价结果 格) 解除限 100% 90% 75% 0%售比例如果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授权,同意为符合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内容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无差异。 四、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前公司总股本的 0.02%。由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1 年 6 月 7 日实 施完毕,公司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5.00 元(含税),同时以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公司对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做出相应调整,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票 数量为转增后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及限制性股票数量具体如下: 本激励计划项下授 本次第二个解除 占已获授第一 姓名 职务 予的第一类限制性 限售期可解除限 类限制性股票 股票数量(股) 售数量(股) 总量的比例 董事会秘书、财务 何寅 150,000 45,000 30% 总监 戴海林 副总经理 72,000 21,600 30% 合计(2人) 222,000 66,600 30% 注: (1)上表中所涉及股份数量均已根据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情况进行了调整; (2)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何寅先生与副总经理戴海林先生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后,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及外籍人员; (4)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已达成 2022 年业绩考核目标,2 名激励对象满足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 名激励对象共计 66,600 股(调整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手续。 七、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以及《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已达成 2022 年业绩考核目标,2 名激励对象 2022 年度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均为 A(优秀),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拟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上述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相关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九、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及本期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期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备查文件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及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