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天科技-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05 浏览量:次
证券代码:300615 证券简称:欣天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5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9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21%。售暨上市流通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于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的议案》。为自 2021 年 4 月 28 日起至 2021 年 5 月 7 日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并于 2021 年 5 月 8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35)。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39)。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示期为自 2021 年 12 月 14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3 日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并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关事项的议案》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二、关于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4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25 日,本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7 月 8 日。公司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二)解除限售条件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按照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就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达成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解除限售计报告; 条件。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当人选;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 限售条件。入措施;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励的; (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业绩考核目标 期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第一个解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 伙)审计公司 2022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 除限售期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0%; 股东的净利润为 46,483,380.82, 剔除 公司 2022 年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 第二个解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 影响的净利润数值为 62,688,987.27 除限售期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90%; 元,相比公司 2020 年净利润的增长率 为 1,035.9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满足 第三个解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 解除限售条件。 除限售期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30%; 注:1、上述 “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考核年度(2021-2023)的净利润为剔除本次及考核期间内其它后续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 用影响的数值。 (五)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据激励对象解除限售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共 2前一年的考核结果确认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 名,2 名激励对象的考评结果均为象个人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良好”、 “合格” 、 “优秀”,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对应考核结果如下表 100%。所示: 个人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 限售比例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按照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2人,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9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21%。 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如下: 获授的限制 本次可解除 剩余尚未解除 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限售的数量 限售的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万股) (万股) (万股) 董事兼常务副袁铮 100.00 30.00 30.00 0.16% 总经理 董事兼财务总汪长华 30.00 9.00 9.00 0.05% 监 合 计 130.00 39.00 39.00 0.21%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每年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 75%股份将进行锁定,同时须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解除限售的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 2 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事宜。 六、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依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并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 2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激励计划(草案)》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到期为 2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手续。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广东为则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 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欣天科技本次解除限售/归属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归属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欣天科技本次解除限售/归属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