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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罚款283万元 外汇局通报10起企业和个人外汇违规案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05 浏览量:

北京6月29日电 (记者杜燕飞)为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国家外汇管理局今日通报10起企业和个人外汇违规案例。

记者梳理,本次通报为今年第二次外汇违规案例通报,均为资金违规流出案例,主要涉及逃汇行为,涉及7家企业和3名个人。7家企业中,罚款最高的是宁波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被罚283万元;3名个人中,罚款最高的是河北籍刘某逃汇案,被罚34.9万元。

“本次通报旨在引导企业和个人通过依法合规渠道办理外汇业务,提示非法渠道风险,共同维护良好的外汇市场秩序和市场环境。”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推动外汇管理领域持续深化改革,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的同时,将始终保持对虚假、欺骗性交易的高压打击态势,持续加大对虚假贸易收付和投融资执法检查力度,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附:国家外汇管理局通报10起外汇违规案例

案例1:海安恒麟供应链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3月至8月,海安恒麟供应链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金额合计68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41.7万元人民币。

案例2:邵阳市信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2月至4月,邵阳市信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利用32人的便利化购付汇额度,以欺骗手段将境内外汇转移到境外,金额合计158.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3.6万元人民币。

案例3:镇江和正堂国际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12月至2021年9月,镇江和正堂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金额合计36.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1.8万元人民币。

案例4:扬州市腾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8月至9月,扬州市腾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金额合计298.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02.6万元人民币。

案例5:盐城妙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1年1月,盐城妙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金额合计599.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94.1万元人民币。

案例6:江西和梦投资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9年6月,江西和梦投资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金额合计709.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46万元人民币。

案例7:宁波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3月,宁波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以虚假单证办理转口贸易付汇,金额合计711.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83万元人民币。

案例8:陕西籍乌某逃汇案

2020年1月至8月,陕西籍乌某利用18名个人名义分拆购汇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7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4.6万元人民币。

案例9:河北籍刘某逃汇案

2020年1月至7月,河北籍刘某利用20名个人名义分拆购汇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99.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4.9万元人民币。

案例10:河北籍潘某逃汇案

2017年3月至2019年5月,河北籍潘某利用15名个人名义分拆购汇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01.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4.5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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