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科光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05 浏览量:次
战投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査 法 律 意 见 书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委托,本所律师对保荐人(主承销商)承销的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埃科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专项核査。在充分核査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208 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205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上证发[2023]33 号)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 (中证协发[2023]18 号) (以下简称“《承销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谨此声明如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战投法律意见书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査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者误导之处。该资料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监管机构、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其他有关机构提供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出具相应的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保荐人(主承销商)为本次科创板发行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申报资料之一,供证监会和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查阅,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以及经办律师作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基本情况 根据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的《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等相关资料,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包括以下三类:序号 名称 机构类型 限售期限 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招证投资”) 招商资管埃科光电员工参与 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 理计划(以下简称“埃科光电 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员工战配资管计划”)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 司(以下简称“奥特维”) 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一)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战投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招证投资的工商登记信息如下: 统一 社会代码 /企业名称 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91440300085700056P 注册号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凌江红注册资本 1,01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3 年 12 月 02 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住所 限公司)营业期限自 2013 年 12 月 02 日 营业期限至 --- 证券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大宗商品投资(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经营范围 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投资管理;投资 咨询;股权投资;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股东 招商证券持股比例 100.00% 招证投资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终止的情形。是保荐人招商证券依据《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专业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另类投资业务。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招证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招证投资系招商证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招证投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招商证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招证投资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战投法律意见书 招证投资为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的全资子公司,招证投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招证投资出具的承诺函,招证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律师核查了招证投资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招证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二)招商资管埃科光电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名称 招商资管埃科光电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日期 2023 年 6 月 2 日备案编码 SB1687募集资金规模 10,000.00 万元参与认购规模上限 10,000.00 万元管理人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类型 权益类 根据《招商资管埃科光电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以下简称“《资管合同》”)、备案证明等资料。埃科光电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发行人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确定和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发行人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延长前次决议有效期。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公司 战投法律意见书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 以上审批内容和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合法有效。 签署序 认购金额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员工 劳动 姓名 职务号 (万元) 计划的比例 类型 合同 主体 高级 董事长、总经理、核心 发行 技术人员 人 人员 高级 发行 人 人员 高级 发行 人 人员 董事、软件开发工程 核心 发行 师、核心技术人员 员工 人 董事、硬件工程师、核 核心 发行 心技术人员 员工 人 高级 发行 人 人员 核心 发行 员工 人 核心 发行 员工 人 高级 发行 人 人员 核心 发行 员工 人 核心 发行 员工 人 核心 发行 员工 人 核心 发行 员工 人 核心 发行 员工 人 战投法律意见书 签署序 认购金额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员工 劳动 姓名 职务号 (万元) 计划的比例 类型 合同 主体 合计 10,000.00 100%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及相关费用。 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身份的认定,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招股意向书》、身份信息、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清单、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文件及《核心员工认定证明》等,确认参与本资管计划的人员均属发行人员工,均与发行人签订劳动合同且合法存续,确认以上人员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资管计划的人员、任职和参与比例等内容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资管合同》,招商资管有如下权利:(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财产; (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 (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本集合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集合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本集合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本集合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经本所律师认定,招商资管是埃科光电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战投法律意见书 埃科光电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投资人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埃科光电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投资人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招商资管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埃科光电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人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根据《资管合同》和《关于参与招商资管埃科光电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资金来源承诺函》,投资者(出资人)承诺“出资来源为本人自有资金,来源合法,且投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埃科光电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 (三)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 社会代码 /企业名称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3202005502754040 注册号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 葛志勇注册资本 15,447.001 万元 成立日期 2010 年 02 月 01 日住所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新华路 3 号 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光伏设备及元器件的研发、制造、 销售和技术服务;机械零部件的加工、制造和销售;通用机械及配件的销售;软件经营范围 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或禁止企业进出口的商品 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奥特维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奥特维系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奥特维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奥特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88516.SH),根据公开信息,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奥特维前十大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为 64.36%,其余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为 35.64%。前十大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战投法律意见书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葛志勇 境内自然人 41,770,235 27.04李文 境内自然人 27,475,761 17.79 境内非国有无锡华信安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6,908,170 4.47 法人无锡奥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其他 6,525,000 4.22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其他 4,012,187 2.60朱雄辉 境内自然人 3,552,152 2.30无锡奥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其他 3,219,000 2.0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创 其他 2,238,876 1.45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保基金四零六组合 其他 2,172,522 1.4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环 其他 1,550,231 1.00保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99,424,134.00 64.36 根据上市公司公示,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奥特维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葛志勇和李文(一致行动人),直接持股比例为 44.83%,间接持股比例是 注:葛志勇和李文系一致行动人。 根据奥特维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核查,奥特维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战投法律意见书 根据奥特维 2022 年经审计财务报表和 2023 年一季度报告,奥特维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同时,根据奥特维出具的承诺函,奥特维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根据发行人与奥特维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发行人与奥特维自 2020 年开始建立了紧密的业务合作关系,发行人是奥特维供应商,于 2021 年开始向奥特维提供高速相机和采集卡,该等相机和采集卡主要应用在奥特维的硅片分选机,属于奥特维设备的核心部件。目前奥特维已向发行人采购交付图像采集卡超过 900 张,8k 线扫描相机超过 1500 台。随着奥特维的硅片分选机的性能提升,发行人将向奥特维提供性能更好的部件。 发行人与奥特维将共同努力,继续保持战略合作并积极推动双方合作的进一步深入,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开展战略合作:产品解决方案及持续稳定的供货能力,已成为国内机器视觉领域核心部件的关键厂商,也成为奥特维硅片分选机的重要原材料供应商之一,与奥特维硅片分选机有较好的协同效应。围绕光伏、锂电和半导体,在同等条件下,奥特维将优先考虑采用发行人的产品和服务,并且与发行人建立业务协同,支持发行人拓展其他业务领域。事工业机器视觉成像部件产品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奥特维在光伏和储能产业链上已有的技术和资源优势,未来双方将结合各自的技术优势和平台资源,定期开展新技术交流,拓展产生协同效应的产品和技术。品开发的能力,积极推进高端装备部件国产替代。 战投法律意见书 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 (一)选取标准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和上文“一”的综述,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九的规定。 招证投资是科创板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选取标准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四)的规定。 埃科光电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是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选取标准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五)的规定。 奥特维是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选取标准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一)的规定。 (二)配售资格 招证投资为发行人的保荐人通过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人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符合《实施细则》第四章 “科创板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具备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埃科光电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披露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具体名称、设立时间、募集资金规模、管理人、实际支配主体以及参与人姓名、担任职务、参与比例和持有期限等事项。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招商资管与发行人事先签署战略配售协议,招商资管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并实际持有本次战略配售证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具备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奥特维为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88516.SH),成立于 2010 年 2 月 1日,注册资本为 1.54 亿元,是一家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持续创新能力的高新技 战投法律意见书术企业。公司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性能优异、性价比高的高端设备和解决方案。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光伏行业、锂电行业、半导体行业封测环节。公司主要产品是大尺寸超高速多主栅串焊机、大尺寸超高速硅片分选机、激光划片机、丝网印刷线、光注入退火炉、单晶炉等光伏设备;圆柱电芯外观检测、动力(储能)模组PACK 线等锂电设备;和应用于半导体封测环节的铝线键合机等。奥特维核心产品串焊机、硅片分选机已在各自细分市场占据优势地位,直拉单晶炉处于高速增长阶段。奥特维的硅片分选机在国内率先获得规模化应用。全球主要硅片生产商隆基绿能、高景太阳能、高测股份、上机数控等均是奥特维硅片分选机客户。奥特维 2022 年营业收入为 353,964.73 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奥特维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招证投资、埃科光电科技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和奥特维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情况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情况如下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发行数量为 1,70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34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 3 家。战略配售数量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 1 亿股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不超过 战投法律意见书 (二)战略配售参与规模发行股票数量 2%至 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 (2)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 (3)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4)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本次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初始跟投的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 5%,即 85.00 万股。因招证投资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招证投资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万元,且配售数量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证券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百分之十”,具体参与金额将在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数等于其最终获配的申购金额除以本次 A 股之发行价格并向下取整。且奥特维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与招证投资、埃科光电员工战配资管计划获配总量相加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 (三)战略配售条件 上述 3 家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不参与本次发行的 战投法律意见书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的股票数量,并实际持有本次配售证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四)战略配售限售期限 招证投资承诺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符合《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埃科光电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和奥特维承诺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五)发行人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函 发行人就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事宜出具《承诺函》内容包括:“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招证投资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内容包括:“是依法设立的保荐人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人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其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埃科光电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招商资管和奥特维出具的《承诺函》内容包括:“其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符合战略配售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等主体除外);其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符合战略配售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等主体除外),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本所律师核查认为,以上承诺函的形式和内容,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二 战投法律意见书条和《承销规则》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六)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订立了战略配售协议,配售协议约定了承诺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锁定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情况中配售数量、参与规模、参与条件、限售期限、承诺函和战略配售协议均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承销规则》的规定。 四、关于《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核査意见 根据发行人与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签署的配售协议,和上述各方出具的承诺函等资料。本所律师经核查确认,本次发行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如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战投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招证投资、埃科光电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和奥特维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情况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承销规则》的规定;本次发行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战投法律意见书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