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集团-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06 浏览量:次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会议材料,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回购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67,040股进行回购注销。 二、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公司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按照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规定,307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该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307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共 1,076,851 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魏志华(签名): 罗中良(签名): 袁文峰(签名):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