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光电-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06 浏览量:次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相关规定的说明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该事项涉及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全椒南大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简称“《重组审核规则》”)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符合《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标的公司全椒南大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磷烷、砷烷等电子特气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下的“电子专用材料制造(C3985)”。标的公司所处行业符合创业板行业领域要求,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中所列的原则上不支持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业清单。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先进电子材料的生产、研发和销售,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及《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交易涉及的股票发行价格确定为 28.07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重组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和相关规定的说明》之签章页)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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