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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太立- 司太立关于调整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06 浏览量:

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2023-050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司太立”)于 2023 年《关于调整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公司独立董事沈文文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期为自 2020 年 8 月 21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30 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有关授予激励对象的任何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9 月 8 日披露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士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0 年 9 月 25 日作为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39.5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148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65.99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并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予的登记工作,并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的激励对象中 9 人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21 名激励对象因 2020 年个人绩效未完成,不符合当期全部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上述授予的登记工作,并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和预留部分授予对象中 24 人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11 名激励对象因 2021年个人绩效未完成,不符合当期全部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上述 35 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 77,986 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就上述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9)。至今公示期已满 45 天,期间公司未收到相关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了《关于调整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因 2022 年 6 月已实施完毕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39.88 元/股调整为 28.13 元/股;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由 23.17 元/股调整为 16.19 元/股。本次调整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2-059),对 109,18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手续已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完成。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37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93,450股股票解除限售,该部分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前述事宜。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19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224,062股股票解除限售,占公司总股本的 0.065%。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前述事宜。(以下简称“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未达成暨回购注销的议案》,同意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 399,938 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说明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3年5月9日公司召开益分派股份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3年6月实施完毕。   根据的《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综上,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28.13-0.20=27.93 元/股;调整后的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16.19-0.20=15.99 元/股;   回购注销数量共计:306,488(首次授予)+93,450(预留授予)=399,938 股   本次调整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已获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已于 2023 年 6 月实施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作相应的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因此我们同意对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我们同意该议案的内容。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对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司太立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司太立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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