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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思达-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06 浏览量: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相关资料文件充分核实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因实施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而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及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因实施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而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因实施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而调整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符合《回购股份报告书》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对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关于以控股子公司股权质押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以开曼合资公司不超过 11.86%的股权作为质押,向中信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105,000.00 万元的并购贷款,有利于优化公司融资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且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申请贷款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质押及贷款事项。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唐天云     肖永平      汪国有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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