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光电-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06 浏览量:次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本事项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事项的执行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二、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各项条件。晟壹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公司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各项条件。定价原则符合相关规定,定价公平、合理。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以及公司拟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基本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该预案已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需要履行的法律程序,并充分披露了本次交易的相关风险,有效地保护了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公开、公平、合理,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合理、切实可行,具备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事项的总体安排。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根本变化,且本次重组亦未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重组前后,公司均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重组预计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审议时,我们将就相关事项再次发表意见。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已在《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对此作了重大风险提示。本次重组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的各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公平、合理,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及业绩的提升,保证了公司的独立性,不会损害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吴 玲 麻云燕 沈 波 方德才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