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光电-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06 浏览量:次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大光电”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南大光电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72号)核准,公司于2021年元,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用以及其他上市费用后的募集资 金 净 额 为(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众环验字(2021)1100020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一)原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已披露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注册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用于以下方向: 单位:万元 拟使用募 调整后拟投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集资金额 入募集资金 先进光刻胶及高纯配套材料的开发和产 业化 15,000.00 15,000.00 合计 112,300.00 61,300.00 60,234.00 截至2023年1月31日,上述募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投入总额 募集资金节余总额 募集资金 现金管理序 应付未 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 剩余募集 项目名称 承诺投资 已支付 收益及利号 付金额 投入总额 结余金额 资金合计 额(A) 金额(B) 息净额 (C) (D=B+C) (E=A-D) (G=E+F) (F) 扩建2000吨/年 装置项目 合计 60,234.90 34,563.90 2,350.79 36,914.69 23,320.21 2,307.06 25,627.27 注:上表中“应付未付金额”指已签订合同但尚未支付的款项,后续将按合同约定从募集资金专户 中拨付。 (二)募投项目变更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分配优质资源,公司结合发展战略、研发项 目情况及实际资金需求,于2023年3月1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 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3年4月10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对“扩建2000吨/年 三氟化氮生产装置项目”和“光刻胶项目”实施结项,将两个募投项目的剩余募集资金 25,627.27万元(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扣除预留待支付项目尾款的实际余额为准)用于实施新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合计 27,127.27 25,627.27 公司已与上述项目实施主体重新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相关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16)、《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 编号: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成本,公司拟在后续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包括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下同) 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体操作流程如下:使用计划,明确资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及使用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并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审批程序。注明付款方式为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按公司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项,定期编制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情况汇总明细表,报财务总监审批,并抄送保荐代表人进行备案。经财务总监审批及保荐代表人备案后,将以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票据)支付的募投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付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并抄送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结构的调查与查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相关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本次置换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建立了规范的操作流程,能够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使用。本次置换不存在变相改变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本事项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事项的执行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事项实施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安源 周洋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