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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光电-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06 浏览量: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             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该事项涉及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全椒南大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要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机构,交易对方,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交易对方的主要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机构,为本次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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