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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煤-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07 浏览量: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7月5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本次的相关议案及议案涉及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就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现其中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上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通过后就任。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总经理辞职》的独立意见    戎生权先生因工作原因申请辞去本公司总经理职务,披露原因等事项与实际情况一致。戎生权先生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我们认为,戎生权先生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三、《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提供了樊大宏先生、武海军先生的个人履历,我们审阅前就有关问题向公司和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经审阅上述人士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未发现上述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上述人员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的任何处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上述人员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能够胜任所聘岗位且有利于公司的发展;董事会聘任该高级管理人员的审核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聘任樊大宏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武海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四、《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六个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了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该事项在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前,已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五、《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公司委托贷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是基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投项目的建设和资金使用,且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独立董事:李玉敏   赵利新   李永清   邓蜀平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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