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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煤-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07 浏览量: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目前募集配套资金工作已经完成,为规范后续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独立董事制度》和《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前获得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议案及议案涉及的相关材料,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交予我们审议,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金事项,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六个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专项鉴证报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是基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投项目的建设和资金使用需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李玉敏 赵利新 李永清 邓蜀平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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