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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建河山- 韩建河山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07 浏览量: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真查阅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形成意见如下:  一、关于《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定的禁止实施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等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计划或安排。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议案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我们认为,《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有利于确保本计划顺利、规范运行。本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本议案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马元驹   林岩   张云岭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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