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 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07 浏览量:次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股东方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项目公司向股东方提供财务资助均符合地产项目的运作惯例,有利于开发项目的正常推进,更好地保障合作各方的经济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范围不属于《上市规则》禁止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等的规定。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意上述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延长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员工持股计划延期事宜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4]33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201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修订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员工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同意延长公司 2015 年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 独立董事:薛安克 蔡家楣 徐晓东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