皓宸医疗- 关于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07 浏览量:次
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皓宸医疗 公告编号:2023-027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近日收到上海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沪民申 1431 号《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2020 年 8 月 7 日、2021年 5 月 7 日、2022 年 9 月 10 日、2022 年 10 月 29 日、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分别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收到及相关法律文书暨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52)、 《关于参股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3)、《关于收到一审暨准备提起上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1) 、《关于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059)、《关于收到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 二、本次《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再审申请人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金海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左家华,一审被告尹宏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沪民终 649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以(2023)最高法民决 98 号决定书,将本案交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暂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事项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与律师正在研讨向检察机关提请抗诉的可行性,后续公司不排除采取依法向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申请等途径,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合法权益,并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目前,原审判决仍处于执行阶段,公司被司法划转的金额为 1,882,693.52 元,划转金额占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0.73%。针对公司被冻结的股权及银行账户,仍存在可能被执行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