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建河山-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07 浏览量:次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建河山”或“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制订了《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具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实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升工作能力,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观、全面的评价依据。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考核评估激励对象; (二)考核指标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结合;与激励对象关键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结合。 第三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激励对象范围具体包括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股韩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视情况也可以参与本激励计划,成为激励对象。 第四条 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本次股权激励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具体考核工作,负责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五条 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 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能否解除限售将根据公司、激励对象两个层面的考核结果共同确定。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营业收入较 2022 年增长 30%,或净利润大于零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营业收入较 2022 年增长 40%,或净利润大于 1,500 万元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营业收入较 2022 年增长 50%,或净利润大于 3,000 万元 注 1:上述“净利润”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全部在有效期内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在每一解除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在每一解除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总数量。 激励对象的年度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其归属比例。激励对象年度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档次,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Z)如下: 考核结果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个人层面归属 (Z) 第六条 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七条 考核期间与次数 (一)考核期间 激励对象每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前一会计年度。 (二)考核次数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相应的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每年考核一次。 第八条 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及应用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部等相关部门沟通解决。如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等级。 (二)考核记录归档考核记录档案。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案保存。新记录,须由当事人签字。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统一销毁。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二)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执行。 (三)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并自本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