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诺生物- 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07 浏览量:次
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审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资格和条件。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各项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方案合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内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预案的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等。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及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的影响等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就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制定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且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八、《关于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在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并且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此出具了《关于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 九、《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属于科技创新领域。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 十、《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十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亦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产生负面影响,同时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该行为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2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本页以下无正文)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