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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荻微-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07 浏览量: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        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受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荻微”)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泓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泓璟”、“转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宁波泓璟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中金公司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  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情况、转让方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金公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金公司已于2023年7月3日完成全部转让方相关资格的核查工作,包括核查转让方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首发前股份承诺函》等,并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同时收集了相关核查底稿。(二)核查情况  (1)宁波泓璟基本情况公司名称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泓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册时间      2017-03-29认缴金额      15,100万元人民币执行事务合伙人   仲金甲子(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C0561          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经营范围          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经核查并取得宁波泓璟出具的《首发前股份承诺函》,宁波泓璟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宁波泓璟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宁波泓璟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  (4)宁波泓璟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在特定期间不得启动、实施或者参与询价转让的规定。  (5)宁波泓璟本次拟转让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或者禁止转让情形。  (6)宁波泓璟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金公司认为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转让方不存在违反《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股东存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不得进行询价转让。”等情形,同时转让方亦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违反《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在特定期间不得启动、实施或者参与询价转让的规定;此外转让方亦不存在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二)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存在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三)拟转让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四)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五)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止性情形。  综上,中金公司认为:宁波泓璟符合参与本次希荻微股份询价转让的条件。  (全文结束)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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