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07 浏览量:次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3-051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3/4 以上表决同意后方可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7 月 6 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7 月 6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7 月 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69 人,代表股份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4 人,代表股份 2,061,286,6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793%;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 355 人,代表股份 1,001,427,6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562%。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359 人,代表股份 812,225,3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49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7 人,代表股份 291,587,6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57%;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352 人,代表股份 520,637,6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37%。列席了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3%。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0%。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2%。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2%。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0%。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0%。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0%。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