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禾味业-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07 浏览量:次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致: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千禾味业或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1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包括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本次发行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依据中国境内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的决议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伍超群先生签署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关于设立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整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因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基于发行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授权,2023年2月22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伍超群先生签署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公司编制非经常性损益表的议案》等。 因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基于发行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授权,2023年6月20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调整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决议事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伍超群先生签署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三)本次发行已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认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97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千禾味业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与授权,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可以依法实施。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担任千禾味业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预案(二次修订稿)》)、发行人与认购对象伍超群先生签署的《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伍超群关于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伍超群关于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与《股份认购协议》合称《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本次发行系向董事会决议确定的特定对象发行,不涉及询价过程。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 根据《预案(二次修订稿)》、《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伍超群先生,其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伍超群先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私募备案程序。 根据伍超群先生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伍超群先生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为向金融机构质押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票以合法筹措的资金,其已承诺“本次发行中本人认购资金均来源于本人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千禾味业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千禾味业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人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本人不存在接受千禾味业及其他主要股东做出的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接受千禾味业及其他主要股东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就本次发行事宜,公司承诺“本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向伍超群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伍超群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的相关协议对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支付方式等进行了详细约定。 因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2023年2月22日,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对象伍超群先生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就本次发行所涉发行程序、协议生效条件等事项予以修订。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生效条件均已成就,该等协议合法有效。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预案(二次修订稿)》及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2.82元/股,最终发行数量为62,402,496股,合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9,999,998.72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95,794,960.15元,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募集资金规模。 经核查,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发行方案及《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缴款和验资 经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确定,2023年6月29日,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伍超群先生发出《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要求发行对象伍超群先生于2023年6月30日中午12:00之前将本次发行的认购款划至招商证券指定帐户。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7月3日出具的《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资金验资报告》(XYZH/2023CDAA9B0197)。截至2023年6月30日12:00止,招商证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收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资金799,999,998.72元。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7月3日出具的《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XYZH/2023CDAA9B0199)。截至2023年6月30日,千禾味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发行62,402,496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9,999,998.72元,扣除各项 不 含 税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4,205,038.57 元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积为人民币733,392,464.15元。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的缴款、验资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授权与批准;本次发行涉及的《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缴款通知书》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发行方案及《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的缴款、验资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 曹余辉 __________________ 胡光建 __________________ 罗 杰 单位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 王 玲 年 月 日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