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锐股份-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07 浏览量: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致: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 年 6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0 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出了《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7 月 6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767 弄 2 号中锐大楼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6 日上午 9:15~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0,586,75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072%,其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0 名,持有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8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0,586,7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07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8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0,586,7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72%。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临时议案的情形。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 80,477,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45%;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0,477,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45%;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案》 本议案属于需逐项表决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75,351,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035%;反对 13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7%;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351,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035%;反对 13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7%;弃权 5,09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37%。 同意 76,258,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290%;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6,258,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290%;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4,21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5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74,483,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264%;反对 13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7%;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483,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264%;反对 13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7%;弃权 5,964,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08%。 同意 75,390,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519%;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390,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519%;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5,087,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126%。 同意 76,258,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290%;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6,258,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290%;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4,21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55%。 同意 74,463,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016%;反对 97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26%;弃权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463,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016%;反对 97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26%;弃权 5,14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858%。 同意 75,340,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899%;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340,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899%;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5,137,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746%。 同意 75,331,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787%;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331,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787%;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5,14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858%。 同意 75,340,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899%;反对 97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26%;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340,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899%;反对 97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26%;弃权 4,26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75%。 同意 74,463,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016%;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463,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016%;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6,014,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29%。 表决结果: 同意 75,331,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787%;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331,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787%;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5,14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858%。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5,331,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787%;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331,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787%;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5,14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858%。 表决结果: 同意 75,331,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787%;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331,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787%;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5,14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858%。 表决结果: 同意 75,331,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787%;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331,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787%;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5,14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858%。 表决结果: 同意 74,463,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016%;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463,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016%;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6,014,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29%。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4,463,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016%;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463,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016%;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6,014,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29%。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4,463,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016%;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463,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016%;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6,014,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29%。 表决结果: 同意 78,331,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019%;反对 10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3%;弃权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8,331,8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019%;反对 10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3%;弃权 2,146,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38%。 表决结果: 同意 78,331,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019%;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8,331,8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019%;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2,14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26%。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5,381,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407%;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381,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407%;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5,09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37%。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五、结论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依见负 责 人: 顾功耘 孙 佳上 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 ·武汉·长春·乌鲁木齐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邮编:200120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