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玖壹玖及实控人杨陵江收警示函 未按期披露年报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07 浏览量:次
北京7月5日讯 证监会四川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杨陵江、晋青海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1号)显示,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壹玖壹玖”,830993)未按期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董事长杨陵江、董事会秘书晋青海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壹玖壹玖及杨陵江、晋青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月29日披露公告称,因长期发展战略和业务发展需要,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竞争力,提高决策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同时进行业务发展和内部治理结构调整,经慎重考虑,公司股票自2023年6月30日起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6月28日披露2022年年报,杨陵江直接持有公司2.34%的股份,并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壹玖壹玖集团有限公司91.16%的股权,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杨陵江,董事长兼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1995年6月至1998年历任成都市锦江宾馆服务员、领班,其中1996年至1998年10月兼任成都籣桂芳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值班经理、总经理;1998年10月至2003年2月任成都太平黄金营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3年2月至2005年2月任四川省兴裕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2005年创立成都壹玖壹玖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2010年8月至今任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并兼任总经理一职任期三年。
晋青海自2016年10月1日至2023年4月17日任董事会秘书,已因内部结构调整离任。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精选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挂牌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杨陵江、晋青海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41号
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杨陵江、晋青海:
你公司未按期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董事长杨陵江、董事会秘书晋青海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杨陵江、晋青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提醒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