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股份- 平煤股份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10 浏览量:次
证券代码:601666 股票简称:平煤股份 编号:2023-059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608 人;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733.712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3169%; ●本次解除限售事宜需在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结束后方可解除限售,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 年 11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同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自 2020 年 12 月 16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25 日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该名单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进行公告,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此外,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0 年 12 月 26 日出具了《平煤股份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3 年 7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一)第一个解锁期时间条件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权益数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量比例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3年5月5日-2024年5月4日 40% (二)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解锁条件,公司已达成第一个解锁期业绩条 件,具体如下表:序号 解除限售的条件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 形; 不适当人选; 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励的; 在确保安全生产、环保的前提下(一票否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决):2022 年与2020年净利润相比增长率 利润为14.59亿元,2022年为57.45 不低于40%,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 亿元,2022年与2020年相比扣除非 位值水平;2022年每股收益不低于0.89元, 经常性 损益 后的净 利 润增长 率为 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1.94%;且不低于同行 294%,高于对标公司增长率的75分 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2022 年ΔEVA 位值;公司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 为正值。 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为2.48元/股, 注:①上述授予及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中 高于对标公司75分位值;公司2022 每股收益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基本每股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 收益,净利润增长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净资产收益率为29.32%,高于对标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净 公司75分位值;且2022年ΔEVA为正 资产收益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值。平煤股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关于公司层面 ②因增发等因素导致公司股本结构发生变 的对标考核条件全部达成。 动时,每股收益等与股本变动相关的指标同 步调整。 在公司总体完成年度考核指标的前提下,公 础分+考核奖惩分”等于“限制性股 司对二级单位,按照年初下达的各项生产经 票行权考核得分”要求,对涉及的 营考核指标进行业绩考核,原则上对各单位 32家激励对象单位业绩如下: 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 (1)行权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上,即 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计 满足行权系数1要求的共计30家单 格的计60-70分,可行权系数为0.8,考核结 (2)行权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上,70 果为不合格的可行权系数为0。 分以下,即满足行权系数0.8要求的 由公司回购。 根据公司制定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其结果如下: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相 激 励 对 象 个 人 绩 效 均 在 70 分 以 应考核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 上,满足行权系数1要求; 能部分或全额解除限售当期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 果确定,具体以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限 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和年度岗位业绩 考核结果为准。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 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计70-100分,可行权系 数为1,考核结果为合格的计60-70分,可行 权系数为0.8,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可行权 系数为0。 兑现,要与任期考核结果挂钩,任期考核不 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合格(任期三年考核得分加总低于180分的) 或者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经营业绩不实、国 有资产流失、经营管理失职以及存在重大违 法违纪行为,相关责任人任期内已经行权的 权益应当退回,由此获得的股权激励收益应 当上交公司。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 锁期解锁条件均已成就,并根据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同意为上述608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等事宜。 三、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数量 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08人,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7,337,12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3169%。序 已获授予限 本次可解锁 本次解锁数量占已获 姓名 职务号 制性股票数 限制性股票 授予限制性股票比例 量 数量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352000 140800 40%二、其他激励对象 其他激励对象小计 20620000 7196320 34.90% 合计 20972000 7337120 34.99%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暨上市数量为:7,337,120股。 (二)董事和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管理职务和董事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禁售至任职 (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 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608 名授予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 733.712 万股。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 608 人,其作为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依据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并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七、律师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专业意见认为:平煤股份已就《激励计划》规定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八、备查文件意见;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