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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锌电- 关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10 浏览量:

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3-046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平锌电”或“公司”)和相关人员及控股股东于 2023 年 7 月 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以下简称“云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7、18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云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7 号】相关内容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治理不规范。你公司个别对外担保事项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不规范,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信息披露不规范。一是你公司 2022 年度业绩预告亏损原因披露不准确。二是你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中无形资产摊销金额、受限资产情况、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情况披露不准确。三是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事项。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三、内部控制不完善。一是你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控不到位。二是你公司生产和销售产品存在内部控制不到位。三是你公司的个别控股子公司存货发出管理流程不规范。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条的规定。  四、财务核算不规范。一是你公司部分已发出商品未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及时确认收入。二是你公司部分销售收入核算方法不准确。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三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李尤立、董事兼副总经理窦峰、财务总监张金美、董事会秘书杨忠明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以上问题反映出你公司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内部控制、财务核算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 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公告,同时披露董事会关于整改工作的决议和监事会意见。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并按照以下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为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行使职权。  二、你公司应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治理机制,及时梳理、完善相关制度并形成健全的公司治理体系,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三、你公司应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全面梳理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并逐一完善,切实加强子公司管理,确保内部控制运行有效,子公司管理合法合规。  四、你公司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改进财务基础工作,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云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8 号】相关内容  罗平县锌电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作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平锌电)控股股东,于你公司未就开展融资融券事项履行告知上市公司义务并要求罗平锌电进行信息披露,以上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意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涉及的主体是公司及控股股东,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本次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表示真诚的歉意,并将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严格按照监管相关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内容积极对外披露和报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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