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陇科学-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10 浏览量:次
证券代码:002584 证券简称:西陇科学 公告编号:2023-030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陇科学”)2023 年 5 月 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公司立案。2023 年 6月 3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3]12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政处罚决定书》([2023]16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陇科学),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潮汕路西陇中街 1-3 号。 黄少群,男,1966 年 9 月出生,西陇科学董事长、总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黄伟鹏,男,1961 年 1 月出生,西陇科学时任董事长、董事,住址:广州市海珠区。 张建国,男,1974 年 11 月出生,西陇科学基础化工事业部时任总经理,住址:广州市黄埔区。 王庆东,男,1973 年 5 月出生,西陇科学时任财务总监,住址:广州市黄埔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西陇科学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西陇科学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西陇科学出于增加贸易规模以扩大市场影响力和便利融资等目的,通过虚构乙二醇、甲醇等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其中,2020 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合计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总收入、总成本、利润总额的 9.57%、10.34%、2.04%。2021年度虚増营业收入合计 1,457,764,040.40 元,营业成本合计 1,444,283,514.95元,利润合计 13,480,525.46 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总收入、总成本、利润总额的营业成本合计 777,229,329.99 元,虚增利润合计 8,124,864.47 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总收入、总成本、利润总额的 22.94%、22.97%、8.98%。2023 年 4 月 29 日,西陇科学发布有关上述差错更正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西陇科学公告的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 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黄少群作为西陇科学董事长、总裁,主持西陇科学的经营管理工作,知悉多家公司实际由西陇科学管理控制,相关贸易业务以及回款资金由西陇科学协调安排,黄伟鹏作为西陇科学时任董事长、董事,主持公司全面工作,知悉相关公司由西陇科学管理控制,二人均签字保证 2020 年年报、2021 年年报、2022 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是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建国作为西陇科学基础化工事业部时任总经理,负责西陇科学基础化工贸易业务,具体组织、实施西陇科学与相关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是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庆东作为西陇科学时任财务总监,负责组织财务会计部门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签字确认保证 2020 年年报、2021 年年报、2022 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的罚款; 二、对黄少群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的罚款; 三、对黄伟鹏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的罚款; 四、对张建国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五、对王庆东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规问题已整改完毕。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