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王科技-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10 浏览量:次
证券代码:301355 证券简称:南王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9 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金额为 255,508,351.73 元。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该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18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878.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7.5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56,089,000.00 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之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73,808,320.03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23 年 6 月 6 日全部到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3年 6 月 7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000209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已将募集资金存放在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承诺募集资金 项目备案或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投资额 核准文件 年产 22.47 亿个绿色环保纸制品智 闽发改备 能工厂建设项目 [2021]C080004 号 合 计 63,951.80 62,680.01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56,089,000.00 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之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73,808,320.03 元),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6 日将扣除尚需支付的相关承销保荐费(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56,534,179.46 元后的余款人民币 799,554,820.54 元汇入南王科技募集资金专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使用的募集资金为 10,606,867.96 元,募集资金账户结息 239,259.27,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789,187,211.85 元。 二、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审批或备案登记程序,并经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利用募集资金投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的议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已由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截至 2023 年 6 月 5 日,自筹资金实际投资额 24,937.09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已预先 其中:序号 募投项目名称 投入资金 建筑工程费 设备购置费 其他投资 年产 22.47 亿个绿色环保纸制品智能工厂 建设项目 合计 24,937.09 9,995.37 13,040.12 1,901.60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依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的大华验字[2023]000209 号《验资报告》,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82,280,679.97 元(不含增值税)。截至 2023 年 6 月 5 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人民币 6,137,434.01 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 费用类别 收款单位名称 (不含增值税) 费用(不含增值税)承销及保荐费用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58,892,670.04 2,358,490.58审计及验资费用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1,254,716.98 2,735,849.07律师费用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7,075,471.70 943,396.22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信息披露费用 4,764,150.95 报、深圳证券时报、发行手续费等其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费用 分公司等 合 计 82,280,679.97 6,137,434.01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合计金额为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了《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3280 号)。 三、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实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募集资金用途与未来发展规划”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做了如下安排:“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如果本次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公司将按项目的轻重缓急程度进行投资,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如果本次发行及上市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资金需求的时间要求不一致,公司将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发展需要,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公司现拟用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履行的审批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置换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了《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3280 号),认为:南王科技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南王科技截至 2023 年 6 月 5 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实施。综上,保荐人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 五、备查文件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