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平高科-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10 浏览量:次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 410007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二〇二三年七月致: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经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同意召开,并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6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方式、出席对象、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市芙蓉区合平路638号1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8人,代表股份393,662,7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9.8915%。 经本所律师查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91,898,3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9780%。 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人,代表股份301,764,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2.9135%。 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股东大会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以累计投票制方式选举了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选举刘志勇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股 份 数 为 339,606,22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单 独 或 者 合 并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中 小 股 东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股 份 数 为 (2)选举张坚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股 份 数 为 340,505,77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 司 5%以下股 份的中 小股东表决 情况:同 意股份数为 (3)选举桑瑜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股 份 数 为 340,519,32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单 独 或 者 合 并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中 小 股 东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股 份 数 为 (4)选举许靖波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股 份 数 为 340,650,02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 司 5%以下股 份的中 小股东表决 情况:同 意股份数为 (5)选举罗永根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股 份 数 为 340,519,32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单 独 或 者 合 并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中 小 股 东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股 份 数 为 (6)选举张林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股 份 数 为 340,650,02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单 独 或 者 合 并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中 小 股 东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股 份 数 为 以累计投票制方式选举了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选举李皎予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股 份 数 为 340,417,47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 司 5%以下股 份的中 小股东表决 情况:同 意股份数为 (2)选举李少昆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股 份 数 为 340,866,95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 司 5%以下股 份的中 小股东表决 情况:同 意股份数为 (3)选举刘贵富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股 份 数 为 340,866,95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 司 5%以下股 份的中 小股东表决 情况:同 意股份数为 以累计投票制方式选举了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选举袁定江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股 份 数 为 329,807,90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 司 5%以下股 份的中 小股东表决 情况:同 意股份数为 (2)选举张伟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股 份 数 为 340,884,75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 司 5%以下股 份的中 小股东表决 情况:同 意股份数为 表决情况:同意393,629,1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情况:同意384,768,5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情况:同意384,768,5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情况:同意384,768,5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朱志怡 经办律师: 许 智 经办律师: 徐 烨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