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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经谭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发布 司法部、证监会答问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10 浏览量:

(原标题:政经谭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发布 司法部、证监会答问)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7月9日,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据观点新媒体了解,近年来,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稳步发展,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制定专门行政法规,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行监管,旨在鼓励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作用。《条例》共7章62条,重点规定以下内容。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将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等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投资基金均纳入适用范围,规定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或者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依法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条例。二是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义务要求。明确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的情形,明确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能力培训。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履行登记手续,明确注销登记的情形。列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禁止实施的行为,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符合的要求。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三是规范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私募投资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匹配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加强私募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的监管监测。明确私募投资基金财产投资的范围以及不得经营的业务,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层级。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四是对创业投资基金作出特别规定。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其投资成长性、创新性创业企业。加强监督管理政策和发展政策的协同配合,明确创业投资基金应当符合的条件,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和自律管理。五是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规定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明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及监管措施等。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信息共享、统计数据报送、风险处置协作机制。此外,对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公布 自9月1日起施行7月9日,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司法部、证监会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据观点新媒体了解,《条例》共7章62条,旨在鼓励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作用。《条例》明确适用范围。将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等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投资基金均纳入适用范围,规定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或者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依法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义务要求。明确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的情形,明确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能力培训。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履行登记手续,明确注销登记的情形。列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禁止实施的行为,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符合的要求。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职责。规范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私募投资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匹配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加强私募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的监管监测。明确私募投资基金财产投资的范围以及不得经营的业务,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层级。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对创业投资基金作出特别规定。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其投资成长性、创新性创业企业。加强监督管理政策和发展政策的协同配合,明确创业投资基金应当符合的条件,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和自律管理。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规定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明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及监管措施等。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信息共享、统计数据报送、风险处置协作机制。此外,对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司法部、证监会答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7月9日,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证监会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据观点新媒体了解,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稳步发展。截至2023年5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2万家,管理基金数量15.3万只,管理基金规模21万亿元左右。私募基金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业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以及服务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积极作用。《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规体系,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一是《条例》开宗明义,在总则中明确提出鼓励私募基金行业“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凝聚各方共识,共同优化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环境。二是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专章,明确创业投资基金的内涵,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鼓励“投早投小投科技”。三是明确政策支持,对母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政府性基金等具有合理展业需求的私募基金,《条例》在已有规则基础上豁免一层嵌套限制,明确“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支持行业发挥积极作用,培育长期机构投资者。近年来,以创业投资基金为代表的私募基金在“投早投小投科技”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促进科技自立自强、产业创新升级的重要力量。《条例》在总则中明确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分类监管,并为创业投资基金设置专章。在投资范围、投资期限、合同策略等方面明确创业投资基金应当符合的条件,并加强创业投资基金监管政策和发展政策的协同配合。《条例》在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对主要从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下一步,相关部门将进一步研究出台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具体政策举措。目前,私募基金规模持续增长,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逐步增强,行业呈健康发展态势,功能作用持续发挥,存量风险显著压降。《条例》中主要监管原则和要求已在近年发布的监管规则中有所体现,行业已有认同度和预期,合规风控水平稳步提高,行业生态持续优化。自然资源部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7月7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据观点新媒体了解,各地要在已有工作基础上,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统一组织开展地籍调查,查清宅基地及房屋的坐落、界址、面积、权属等,满足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需要。仅完成宅基地调查的,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宅基地和房屋均未调查的,开展房地一体地籍调查;已完成房地一体地籍调查未登记的,核实已有成果,做好完善更新。要按照《地籍调查规程》《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等技术标准,规范开展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绘。对于权属来源不明确或实地界址不清晰的,要认真履行四邻指界程序并由权利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确认。因地制宜,选取合适的不动产测绘技术方法。有条件的或靠近城镇的,可采用解析法;不具备采用解析法条件的,可利用现势性较强的航空或高分辨率卫星影像数据编制工作底图,灵活采用图解法或部分解析法;暂不具备解析法和图解法条件的,可利用“国土调查云”等软件结合勘丈法进行不动产测绘。各地要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确权登记等已有工作成果,全面掌握已调查登记、已调查未登记、已登记发证、已登记未发证宅基地的宗数和面积等情况,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夯实确权登记工作基础。对权属合法、登记要件齐全的宅基地及房屋均未登记的,要尽快办理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宅基地已登记、房屋未登记的,根据群众需求及时办理房地一体登记,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已登记的宅基地及房屋自然状况和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的,依法办理相关登记。对“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非本集体成员占用宅基地、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以及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等情形,各地可依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文件以及地方细化完善的政策要求办理登记。对纳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问题台账的房屋及用地,做好问题处置与登记工作衔接,根据处置结果依法办理登记。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合法化。杭州余杭:盘活存量安置房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摸底房源约3万套7月7日,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称,杭州市余杭区多维创新探索住房保障体系新路径。据观点新媒体了解,为加快推进“住有宜居”公共服务提质增效,杭州市余杭区创新探索盘活存量安置房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多维度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通过“政府引导+村集体配合+企业参与”模式,推动存量安置房租赁项目规范化、规模化、品质化。目前,CCB建融家园·永乐社区作为全区首个纳入保租房管理体系的安置房项目,计划8月正式启动招租运营工作,首期房源共计1531间,预计每年将带动永乐村农民获得租金收入2220万元以上。成立“1+4+N”区级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强化部门协同、形成条块合力,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力争2025年前筹建保租房5万套;召开联审会议和工作推进会13余次,规范项目认定机制,提升项目筹建质量,逐步解决“非改居”项目认定、工业园区宿舍转化认定等10余个问题。创新房源筹集举措,着力在盘活存量安置房上下功夫,通过提前介入、整体谋划、加大财政支持等方式,抢抓安置房分房窗口期,引导闲置安置房改建,推动项目及时落地。经摸底统计,2023-2025年期间余杭区80方以下小户型的待分配安置房房源约3万套,可用于保租房改建的房源数量可观。为契合新市民、青年人群生活需求,筹集的房源主要布局在“一点四区”,即轨道站点、商业商务区、产业园区、校区和医院院区周边,为承租人节约通勤时间,共享城市基础配套和发展红利。如CCB建融家园·永乐项目位于未来科技城核心区域,靠近智能小镇、菜鸟总部等多个产业园区,实现区块发展成熟、生活配套齐全、交通出行便利。通过项目整体品质提升、国有企业资源整合和运营商专业化运作等优势,有效提升项目价值和出租率,由企业承担租金波动带来的收益风险,极大提高村民租金收益稳定性,帮促带动村集体经济实现增长。今年,首期永乐项目预计将带动集体经济实现增长37.3%,达到2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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