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物流-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7-10 浏览量:次
证券代码:600603 证券简称:广汇物流 公告编号:2023-063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含)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投资者对象,发 行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本 次 发 行 前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30% , 即 不 超 过 本次发行前,广汇集团及其关联方持有公司股份已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30%。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因此,本次广汇集团认购将导致其触发要约收购的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20 年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四)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广汇集团拟参与本次发行,发行后将可能导致增持后广汇集团及其关联方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较增持前拥有权益的比例超过 2%。目前广汇集团已作出承诺如下: “(1)广汇集团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2)本公司通过本次发行而认购的发行人股票因发行人送红股、转增股本等情形而增持的部分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3)本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上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对本公司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进行调整的,本公司同意按前述要求对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作出相应调整。 (4)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应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上述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正)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故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广汇集团因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而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时,广汇集团可免于发出要约增持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查看原文公告